原告雷四凤诉被告雷小生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行廊法庭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雷小生一直在外打工,具体处所不知,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雷小生是同村人,经与申请人沟通,待被执行人雷小生回家后,便立即告知法院。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嘉禾县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