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郴网调字 [2011]53号调查函的回复
郴州新闻网《民情直通车》栏目组:
贵组转来的郴网调字 [2011]53号调查函已收悉,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真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0年4月12日19时20分许,周永红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L69168小车沿晋屏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开发区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马路的李桐花所骑三轮单车相撞,造成李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0年4月12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调查此交通事故。2011年1月3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和刑事和解协议,周永红一次性赔偿李桐花伤残补偿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壹拾陆万柒仟元整(Y167000元),当时支付壹拾叁万柒仟元整(¥137000元),余款叁万元约定在2011年3月底付清,由于周永红未按时支付余款叁万元。7月22日,经各方协调,周永红已将余款叁万元支付给李桐花,并且双方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
嘉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
20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