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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嘉禾县交警不作为庇护酒驾 肇事者仍逍遥法外!

专打狗官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08-03 00:00:00
  嘉禾县的周永红:你仗“政法家庭”之势欺农妇太可恶!

  在湖南郴州的嘉禾县城,有这么一个在当地权大势大的“政法家庭”:本文“反面”主人翁周永红是嘉禾县煤炭税费征收办执法中队队长;周的妻子周艳桃是县公安局干部;周的哥哥是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周永红的家庭可谓是一个“政法之家”了。假如这个“政法之家”凝聚着一种责任和义务,践行具有法理性与伦理性双重价值指向的 “执法为民”理念,以执法干部的天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多为当地老百姓做好事善事,那该多好!可惜,周永红的“政法之家”,却在去年干了一件丧尽天良的恶事——肆无忌惮地将一名叫李桐花的无权无势的“草根”农家妇女,当作“兔子”来欺负!究竟周永红是怎样仗着“政法之家”之势欺人的?且听下文分解。

  嘉禾县田心乡凌云村三组村民李桐花,是一个普普通通、平平凡凡的农家妇女。从2003年起,她便一直在嘉禾县城宏发市场收购废品兼做小菜生意,赚点微薄的收入贴补家用,日子过得紧紧巴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4月12日下午7点左右,李桐花骑着人力三轮车从宏发市场出来,走至开发区大门口地段的晋屏大道时,突然遭遇嘉禾县煤征办干部周永红驾驶L69168小车从她背后风驰而来,将李桐花连人带车撞出十几米远,致李桐花当场晕死在地。周永红及车上人员以为死亡,不仅不报警报医施救,反而弃车逃跑,幸亏被目击的群众拦下,并将李被撞伤的情况告知其次女。得到信息的李女士的次女及长子赶到现场时,李仍未苏醒,女儿见母亲苏醒无望,抱着母亲大哭,李长子则拨打110求救。经过医院紧急抢救,李才保住了一条命。此期间,有群众怀疑周永红醉酒驾车,周的亲戚便怂恿周逃走以躲避酒精检测,李桐花的女婿则坚决不让周逃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这时,周永红及其兄周卫红非但不赔礼道歉,配合李桐花的家人抢救伤者和协商赔偿事宜,反而喊来四五十人殴打李的女婿,遭到围观群众的指责。随后赶来的周永红的亲属得知伤者只是一名农妇之后,气焰十分嚣张,“你们能拿我们怎样?”“碰到我们,你们告不起状!”赶到现场的交警与周永红的亲属见面就打招呼,既不保护和勘测事故现场,也不做疏导化解工作,更不对肇事者采取措施,只是在围观群众的谴责下,交警才带周永红到交警大队测试酒精,尽管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近3小时,但周永红的酒精含量仍达159.3!

  经医院抢救,李桐花于次日凌晨才苏醒过来,医治过程有病例为证。由于无钱医治,李被迫于6月18日出院。此次事故给她造成的伤害是:左髋关节粉碎性骨折、肋骨撞断2根、头部五官及牙舌受伤,术后并发脑梗塞,腿不能行走,需轮椅助行;脑梗塞导致口不能言、吐字不清,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右手无法抬起,握不住筷子,导致进食困难连基本生活都无法自理。总之,这次事故给李桐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经交警大队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6级伤残(实际情况比6级更为严重)。对李桐花的伤情,周永红一家漠然视之。从事发到现在,除医药费外,周家没有任何同情的表示和解决问题的诚意,即便是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也是断断续续地被迫缴纳,导致医院三次停药,严重影响了治疗恢复。而李桐花出院后,周家就再也没有理会惨不堪言的李桐花了。

  据了解,嘉禾县公安局长罗永刚在这件事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正义感,他曾多次督促县交警大队与周永红进行协调处理,但交警大队一拖再拖,明显偏袒周永红一方,在调解时任由十多个周永红的亲属对李桐花的儿子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有个不明身份的女人威胁说:“我们是周永红的亲戚,你要是把周永红告上了法庭,我就搞死你!”对此,主管调解的交警邝成红竟然装聋作哑。

  眼下,李桐花带着周永红给他留下的肉体伤痛和精神伤痛,在呼唤周永红良知的复归、呼唤社会正义的声援。但愿嘉禾县能管得住周永红这个“政法之家”的领导,督促周永红尽快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要让很受伤的李桐花无休止地呻吟下去;不要让老百姓觉得我们的共产党干部自我标榜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却以人民的主人的姿态居高临下,站在人民的头上拉屎拉尿!

  附律师观点:

  醉酒驾车至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记者就受害人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李柏光博士和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李建雄律师,两位律师看了材料后分析指出,此案明显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肇事者至今仍逍遥法外令人不可思议。

  周永红忽视行车安全,酒后驾驶(酒精含量:159.3\100ml)在夜间且有雨的情况下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及时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过错。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嘉公交重认第20101212号)”也作出了认定。且至人重伤,郴嘉司鉴所[2010]法鉴字第117号作出六级伤残鉴定还有法医重伤鉴定,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周永红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高法、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地公安应当立案刑拘,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相关部门不受理,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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