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四川上班的湖南人,去年结婚怀孕,因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回去领准生证,只有让我父母代领了准生证,在村里开证明时要求上交了500元押金,被告知说是上环的押金,如按期上环将原数退还,如不按期上环的话将作为罚款了,当时想想不就是500元的押金嘛,为了让孩子名正言顺地出生,就交了,反正以后也会退回来的。元月由于孩子太大,只能进行剖腹产,生完以后也按照村里要求告诉相关人员,孩子未满6个月就被催去上环,我本来也无意再生,因工作地点原因一直拖至7月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有炎症,必须消炎才可以上环,我也将原因让母亲告知村里的妇女主任,被回答的是:这500元已经罚了,如果下面的三个月内还不能将上环证明寄回来的话,还得继续交罚款。
请问国家哪条政策里讲了不上环就得交罚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请注意是自觉,而不是现在这种逼迫。我可以不上环啊,我会自己选择避孕方式的,凭什么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