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法院回复:
原告胡强诉被告胡桃英、胡水平、胡土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1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婚约彩礼2万元,三金(价值6288元)及其它礼品共计4.5万元,同时要求赔偿误工费、车旅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同日本院即予以立案受理,当天便把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胡水平、胡桃英。同时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本案的承办人员随即到被告所在地的行廊信用社和龙潭信用社查询三被告的存款,经查询三被告在行廊信用社无存款,但在龙潭信用社被告胡水平有存款两笔共计17500余元,当即本院下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了冻结。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确定本案开庭的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开庭前几天,被告胡水平提出其女儿胡桃英以前一直找不到,刚联系上,并且有新情况,要求给予被告胡桃英举证期限一个月。本院认为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便决定延期到2011年5月26日开庭。
2011年5月4日,本案的被告胡桃英以与本案原告胡强同居生育有一女孩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强一次性支付胡桃英小孩抚养费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后原告胡桃英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本院即按程序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1年6月1日鉴定结果出来后,便将鉴定送达了双方当事人。鉴定结果排除胡强是胡梦琪(胡桃英小孩)的亲生父亲。原告胡桃英对此鉴定结果不服遂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根据审查其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本院同意重新鉴定。后原告胡桃英以无法筹集到鉴定费用为由放弃重新鉴定。2011年7月15日,原告胡桃英对起诉胡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撤回了起诉。7月20日本院就原告胡强起诉被告胡桃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与了诉讼。
为了社会的和谐和减少当事人的矛盾及诉累,庭审前后,本案的承办人员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当然承办人员的调解并不是盲目的和蛮横的,是以案件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告胡强本人没有什么意见,但关键是胡强的父亲胡柏成对本案的调解工作极不理解和支持,坚持都要返还,不顾法律和事实。另本案的诉讼费用收取也是依法的。现本案正在审理之中,本院将依据法律和事实尽快作出判决。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