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汝城县影剧院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的情况回复
我局于2011年7月14日通过群众举报,获悉最近有人在县影剧院宣传销售“假药”,活动时间为每日清晨5点30到7点30。 7月15日清晨5点30,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县影剧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一伙自称为天津益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县影剧院以及现场讲课的方式向群众宣传保健食品(非药品)藏宝保健滋补液(商品名:虫草红花);标示生产厂家:天津益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326号;规格:10ml。
销售人员能提供天津益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县影剧院租金条原件一份。当日现场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未发现其夸大疗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行为。后询问现场群众,该公司销售人员有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因证据不足,我局未进行立案。对该单位行为进行了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宣传销售的行为。上述形式的宣传销售活动,该公司利用目前保健食品立法不全的漏洞,采取讲课,宣传鼓动的方式,针对老年群众进行夸大产品疗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达到销售产品赢取暴利的目的。因其宣传方式的隐蔽性,又利用清晨这段监管空白时间逃避我执法部门的监管。处理此类事件我执法部门存在立法不全,取证难,产品追溯难,行政强制难的多方面困难。
为杜绝此类事件,我执法部门将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同时取得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大力协助共同整治。也希望县影剧院等部门能严格审查租用场地人员背景资质,不为此类违法人员提供活动场所,从根本上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汝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