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oylm
我是再婚的家庭,婚前生育过一男一女,由于家庭暴力离婚了,小孩都判给了男方.我只有看望权,我要带小孩去娘家小住几天,前夫都推三说四的,拐着弯的不让我带小孩去娘家玩下,因为前夫是个聪明人,明着说不让我带去玩几天,他是犯法的.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将再婚夫妻排斥在生育权主体之外,是对再婚夫妻生育权力歧视,使再婚家庭生活蒙着一层阴影,对再婚人士的婚姻家庭不够公平。众所周知,离婚是极为痛苦的事情,是人生路上的重大曲折。再婚是放下痛苦,追求幸福的合理做法。一般离婚的夫妇都是有自己的孩子。离婚后抚养孩子,是公认的负责任的做法。但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使两边都有孩子的再婚夫妻失去了再生育孩子的机会。这样的家庭会很不稳定,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同时现行规定也造成离婚双方在抚养子女问题上推卸责任的现象,对社会道德是一种摧残,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我现在的老公是初婚,今年我怀孕六个月了,因为计划生育不给办准生征,被逼无奈引产了,我们身边没有小孩,我和老公也是一对合法夫妻啊,怎么就不能有自己的小孩呢,我在网上查到像我这样的情况广州,吉林,湖北好多省都可以生了啊,为什么我们湖南就不可以了呢?
家里的公公婆婆希望我们可以离婚,因为我不能给他们生育一小孩,[可以理解].我30岁的人了,要是再离婚我还拿什么勇气去面对我的未来,我还敢去接受婚姻吗?
再婚的夫妻(除非是复婚的夫妻)也是名符其实的一对“新”夫妻,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本人意见;"再婚夫妻,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两小孩的[都判给了对方或自带一个的],另一方无小孩的.可以再允许生育一个子女."
希望好心人可以请帮我交有关部门审理.急待着热心人的帮助.电话0735 4561206
十万火急!!!!
廖卫律师:律师意见
你好:
第一、《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因此,如你方陈述属实,则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对于计划生育部门不予颁发生育证的行为,你方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等程序维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你离婚后,仍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如不履行协助义务,你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