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7月,我乡乡政府向我组签定征地协议书,地处乡政府对面,临街门面,规划后剩余地,8米宽,约20米长,共196平方米,征地款3456元,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为乡政府,我组为乙方,双方均有多名签名,并盖红章,甲方成员包括国土站站长,只是就差一步,未付款至今。2006年乡政府决定集资街道硬化,因我组农贸市场大门朝被硬化街道,乡长找我组时任组长协商,要我组农贸市场集资8000元作为铺路款,当时组长未答应,称农贸市场虽系我组所建,但市场与我组是一国两制,两码事,市场是股份制,有两叁成未入股,未入股的不可能承担铺路款,因为他们没受益,再者当时[95年]建市场时你乡政府承诺为市场建一座现代化牌坊,价值几万元[有协议书]没有兑现,还有2005年的征地款都没到位,这事比较复杂他表示做不了主,最好在群众会议与群众协商。之后没召开群众会议,不久乡长找我组组长再谈,铺路款与征地款相抵,组长还是未答应。补充一点,2006年乡政府把这块地以36000元抵给铺路老板[铺路老板为我乡一村书记],并称包批。时至今年,正月16日,我组召开群众会议,任为当时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决定收回被征地。并多次与乡方领导或电话或会议协商,但乡方始终认为本地基已卖给铺路老板,你要你就打官司去。有关律师大人请问,一:乡政府征地合法吗?二:乡政府在没有任何审批程序下可以征用农用土地吗?三:乡政府可以买卖土地吗?四:征地补偿费未经百姓同意可擅抵他用吗?五:我方可依法解除征地协议书,依法收回该土地吗?诚盼有关律师大人给句公道话,谢谢,再一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