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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上海城”开发商乱收费、乱规划并长时间拖延交房时间

中国公平法制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06-21 00:00:00
   安仁“上海城”开发商乱收费、乱规划并长时间拖延交房时间

  安仁上海城开盘于2008年下半年,目前在安仁有一定规模较大住宅小区,该小区却存在几个不合理的问题,恳请相关部门给予解决。

  第一、 在该小区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期工程约定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只能遇如下特殊原因才能予以延期交房:

  一是在遭遇不可抗力,且开发商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告知买受人;

  二是国家政策因素或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施工停顿且开发商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告知买受人;

  三是受恶劣天气影响。

  除此之外,其他原因延期交房的都属违约行为,并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合同中提及了两个违约处理方案:一是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是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利息,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

  如今是2011年6月20日,距约定交房日已超过10个多月开发商还未交房(注明:虽通知部分业主收房,但小区地面硬化绿化部分至今未见动工,水电是6月15日通知进户的,且没有出示相关部门的验房证明,根本就达不到交房标准),且没能提供合同约定特殊原因予以延期交房的依据,这已产生了违约行为,现开发商却不能按合同所约定的条约承担责任。而今,开发商对自己所造成的违约却未有任何说法。业主多次找开发商至今的答复是还过两个月后再说。而开发商通过下等手段,对业主威逼,逼迫业主签定未作约定面积欠条和物业合同,否则拿不到钥匙和水电卡(因部分业主没有房住急需装修)。

  第二、房屋在开发商单方面所谓验收后通知业主交房,且每个业主都统一莫名其妙多出了1-7%的面积,各业主在未看到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且没有验收证明的情况下要求缴纳所多出来的1-7%的房款和以上所有的费用才能给看到原本属于自己的房,这是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和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三、乱收费:不合理的收费(自来水公司收取费用)自来水入户费800元/户;(电力局收取费用)用电入户费800元/户;(广电局收取费用)电视开户费500元/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第585号)已将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统一并入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水电表费用应该计入房地产的建设成本,归入房价,再另外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更可耻的是,业主自己去开户,自来水公司、电力局和广电局不允许办理,说开发商承包了,业主没有办法拿着开发商盖章合同,自己交费。里面的猫腻可想而知。

  第四:对于上海城更改规划。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发商随意更改规划,造成房屋间距缩短,光线视线受损。小区规划和宣传图片不相符,欺骗业主。

  第五、7号楼照明线进户,然而其他楼至今照明线没有装。不知道什么原因。

  望省市县政府官员和相关部门为我们百姓主持公道,也希望各媒体能为我们伸张正义。  

  上海城所有业主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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