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法任意收取社会抚养费和法院依然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本人名叫肖穹鹰,妻子名叫唐亚林,因读书户口都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现落户在袁家镇政府,常住嘉禾县袁家镇农村,无工作。2003年生第一孩女,2008年2月22日生一男孩。在农村第一孩是女按法定条件可以生第二孩.但是由于本人属非农业户口,本人曾试图转为农业户口,但无法转性,因而无法申请第二孩出生证,按户口性质论则属超生一孩对象。2009年元月15日被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酌情征收了3000元社会抚养费,已经了结此事,有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出的票据为证。2010年4月13日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确认以上征收合法性的同时又下达了80000元的嘉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1年4月13日向嘉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2011年5月6日下达了(2011)嘉行执字第12号予以强制执行裁定书。
本人就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行为和嘉禾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法事实有三个:
1、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80000元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县教育局估算定的,远远与本人家庭收入情况不符。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反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属违法行为。
2.征收程序不合法。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2009年元月15日所征收的3000元是表示合法的,因为这3000元包含在2010年4月13日下达的80000元征收决定书中。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和做出决定、文书送达、缴纳征收,这6个步骤依次进行。 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审批和做出决定的步骤中做出显失公正、公平、合理的标准。在嘉禾县不管户口性质如何,贫富如何超生一孩的征收一般在2000到6000元不等,最高也不过8000元,本人可以提供至少500个违法生育的例子和相关事实材料,或到嘉禾县计生委对已处理过超生对象抽样调查来说明80000元征收决定显失公正、公平、合理。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先缴纳征收后再次文书送达,这显然违反法定程序,属典型一事再罚和随意乱收费。
3.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18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推算, 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2011年元月9日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3月14日后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少超过2个多月。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自动放弃申请强行执行权。
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过错有三个:
1、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由此可见,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必须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但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80000元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县教育局估算定的,远远与本人家庭收入情况不符。因此属违法行为。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据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违法的征收标准做出的征收数额适当的裁定显然也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裁定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嘉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4号征收决定是违法行为,并予以撤消。
2.对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审查。
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09年元月15日对我夫妇征收的3000元是表示合法的,因为这3000元包含在2010年4月13日下达的80000元征收决定书中。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和做出决定、文书送达、缴纳征收6个步骤依次进行的规定,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做出嘉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前是无权收取任何社会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做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但是在人民法院下达的(2011)嘉行执字第12号裁定书中裁定嘉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序合法。这显然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书未依法裁定,也属违法行为。
3.对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时限准予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2011年元月9日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3月13日后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少超过2个多月。
在听证会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理律师对本人提出的超过法定期限一事辩解说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笔误造成。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职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自身并不缺乏计划生育等相关法规常识,也并非疏忽笔误,而是因为作为高姿态、高地位、高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临驾于弱势个人弱势群体之上,法院也必须给三分薄面,法律只不过是他们手中的玩物而已,这是敢于超过法定期限的根据原因。
疏忽笔误这难倒就是让法官们信服,让社会大众信服得以法外开恩的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如果是的话,那么法定期限对于他们来说就等于形同虚设。这势必造成一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生委员可以数次数百数千次不受时限终身征收社会抚养费。爱什么时候玩死你,就什么时候玩死你,爱什么时候搞死你,就什么时候搞死你,爱什么时候打击报复你,就什么时候打击报复你。任意执法,卡拿索要,胡作非为,无所顾及。
法院视法定期限为而不顾,说明计生委和法院利益共存,权力互相利用。对法院来说能强制执行可以收取案件执行费1050元,外加80000元社会抚养费分成,外卖人情,和好相处,互惠互利。法院的这种法外开恩,势必滋生和助长计生委任意执法,工作人员卡拿索要,打击报复等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害和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风气后果。
对于以上情况,本人强烈要求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人大、信访办、纪委等国家机构来严肃查处和纠正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嘉禾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和决定,寻求社会免费法律援助,本人联系手机137865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