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2月超生一男,2009年元月15日被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2010年4月13日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确认上次征收合法性的同时又下达了8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1年4月13日向嘉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2011年5月6日下达予以强制执行裁定书.
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法事实有三个:
1.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80000元的征收标准是自己随意定的,远远与本人家庭收入情况不符.(在嘉禾县不管户口性质如何,贫富如何超生一孩的征收一般在2000到6000元不等,最高也不过8000元,本人可以提供至少500个违法生育的例子和相关事实材料)
2.征收程序不合法.先下达3000元的征收决定,后又下达80000元的征收决定书,属典型一事再罚和送达征收决定书与执行程序颠倒.
3.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180天.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2011年元月9日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3月14日后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少超过2个多月.
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过错有三个:
1.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并未实际核实,而取信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对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法法程序未纠正.
3.对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时限准予强制执行.法院视法定期限为而不顾,说明计生委和法院利益共存.对法院来说能强制执行可以收取案件执行费1050元.外加80000元社会抚养费分成.
对于以上情况,本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检察院.人大.市计生委和市政府等相关部门查处和纠正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嘉禾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