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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法院如此办案有猫腻

漂落的雪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05-23 00:00:00
   2005年5月9日,我与杨传秋合伙购买了一台现代挖掘机。由杨传秋单独经菅,按时付给我红利。2006年7月22日,杨传秋因经济原因,无法再将挖掘机经菅下去,经与我协商,签订了《挖掘机股份转让协议书》,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归我,杨传秋在购买挖机时 的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部份由我担当。杨传秋在2006年7月31日前的所有债务由杨自行负责。

  2006年8月11日,殷双喜诉杨传秋、丁江玲夫妇民间借贷15万元一案,市法院受理后将我的挖机作为殷双喜的诉前保全财产,我当即找法院反应情况,并向法院执行庭李小秋出具了我与杨传秋签订的《挖掘机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小秋说是一纸空文,一个法院的执行法官当遇到新的证据时,不认真调查研究,反而用凶狠粗暴的态度来对付我,实在是显得无知,也可能存在权钱交易,请法院明查。2007年10月22日,李小秋带领10多名法警来到我的施工工地,说是为殷双喜诉杨传秋、丁江玲夫妇民间借贷15万元一案来强制执行我的合法财产挖土机,我再次向李小秋等人出具了该财产的合法证明《挖掘机股份转让协议书》,李小秋等人拒不理会,并杨言说要我马上拿出15万元代杨传秋夫妇偿还殷双喜的欠款,否则,将扣押我正在施工的挖掘机,我当时不服,李小秋等人便将挖掘机拖到资兴宾馆,拖车费2000元。殷双喜所诉的被告杨、丁夫妇早以下落不明,这种没有被告而非法执行我的合法财产本来就违法。更可恨的是,李小秋等人在执行过程强行收缴我的手机,上厕所都有人守着。在这种高压强制的态势下,我权衡利弊,如不按李小秋等人的要求做,我的挖机就会被扣押,我的工程便无法完工,施工方会对我进行罚款,损失将达到30多万元,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有答应李小秋等人的要求,从朋友家借来15万元,代杨、丁夫妇偿还殷双喜的欠款,加上拖车费2000元执行费2000元共计154000元交与殷双喜。这时我以被限制人身自由达6个多小时,可恶的是李小秋等人强制我在执行笔录上签字。这事才算了结。

  为了对这一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我请求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9月4日,市法院作出了<2008 >资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与杨传秋在2006年7月22日所签订的《挖掘机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合法有效的文书,确认该台挖掘机为我合法独立的财产。那么,李小秋等人就不应为执行殷双喜的案子来执行我的财产,也不能将我的财产为殷双喜的案子作为诉前保全,就这样简单明了的事,我却找了法院3年多,最终也没得到解决,可见资兴的老百姓要想维权有多难。

  综上所述,我请求上级领导明查,这件案子肯定有权钱交易或行贿受贿在里面。以上事实,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请还我公道,也是还法律一个公道,别让法律失去尊严。 (漂落的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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