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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请安仁县林业局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李章生、匡兴伍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1-04-23 00:00:00
 

1981年生产承包到户,我生产队将一块油茶山地划归我们作为(以下称丙方)作为自留山。1983年秋,因失火而被焚毁。1984年元月,红岩人民公社(合同甲方)、坦下大队、红岩林业管理站及小水生产队与谭武生(合同乙方)签订《重点造林合同》(附后)。但丙方该合同有严重的不合理之处:想与乙方进行协商补充,但遭乙方拒绝。现在想向安仁县林业局咨询解决办法。


一、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原合甲方无权将山地发包于乙方造林。
        山地为丙方自留山,虽被火烧毁,但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并没有作出收回山地的处理决定,也没有通知丙方将山地收归集体所有,何况生产队也没有另外补充山地给丙方或为丙方作出经济补偿,此山地应仍为丙方所有,甲方即人民公社、大队与生产队也就无权将山地发包给乙方。

          原合同因涉及丙方权益,并侵犯了第三者利益,何况该合同签订时,没有丙方签字,根据第(二)的规定,这一合应为无效合同。

二、丙方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证。
         原合同中约定:“收入10%归生产队,10%归大队作积累,80%归乙方。”此约定中丽丙方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三、关于再生林权限与丙方回收山权的时间说明不合理:
           原合同中说明:“林权归乙方,并允许继承。如乙方采伐本次林木后,再生林一至两届林权仍归乙方所有。”2、“一至两届”说法不确切(可以是一届,也可以是两届?)且没有年限规定。杉林成材时间一般为15年至20年,再生林成材更快。丙方回收山权的时间说明不确切,严重影响丙方的合法权益。而实际上,第一次原生林采伐时间长达23年,已严重影响了丙方回收山权的时间。2008年秋季,第一届再生林再次焚毁,所赔款2000元乙方独占。

四、林木采伐或出售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丙方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林权归乙方所有,暂时不去辩议。但是,采伐或出售林木时,丙方对乙方没有制约权(没有有效的议价与控价权),丙方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这一问题在2007年已完全暴露出来了。原生林采伐出售时,乙方以低价出售,因丙方没有有效的议价与控价权,“生产队所得10%与大队所得10%”已受到严重的侵害。


五、再生的抚育问题没有应有的说明:
         原合同中没有涉及再生林的抚育问题。再生林如没有得到恰当的抚育,势必影响成材时间与质量,既降低了双方经济效益,又影响了丙方回收山权的时间。

         正因为丙方认为该合同有严重的不合理之处,想与乙方进行协商补充,但遭乙方拒绝。只得求助,希望林业部门能替我们解决此事,以维护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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