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桂阳县莲塘镇腊园村七组二堰下的村民,在二堰下生活了几十年了,现就村民李庆华违规挖掘公路的行为进行投诉,恳请上级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维护公路设施完好和村民出行权益。
根据《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二十条,擅自挖掘乡村公路、堆放建筑废料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该公路作为村民唯一通道,其破损已直接影响生产生活与公共安全,符合“危害乡村公路安全和畅通”的违法情形。依据湖南省农村建房审批要求,村民小组需召开会议讨论建房申请并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方可上报。李庆华未告知邻居、占用农用及集体土地、通过假签名骗取审批的行为,已违反“一户一宅”、规划许可、程序公示等核心规定。桂阳县交通局已认定其违反条例并要求处置,但镇政府未采取措施,根据《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
我们强烈要求:
1. 修复公路:李庆华作为违法行为人,依法需承担公路修复责任,镇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否则可依法组织代为修复并追偿费用。
2. 核查处罚:乡镇政府对农村建房具有审批与监管职责,需对假签名等违规审批问题开展核查,撤销非法审批文件,并对非法占地、毁路行为依法处罚。
3. 追责失职:对村委会及组长的假签名行为,由乡镇政府调查处理;对镇政府监管失职问题,桂阳县交通运输局:重申公路被毁事实,依据《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要求督办镇政府履职,督促落实路面修复。
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 公路破损、建房前后对比照片;
● 村民联合签名证明;
● 桂阳县交通局回访记录;
● 假签名相关线索说明。
三、关键政策条文依据
●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及堆放物品。
● 《湖南省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公示审批流程,禁止占用非宅基地建设。
●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李*华建房资质及审批情况 建房审批核查情况:李*华作为腊园村7组村民,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建房的刚性需求。其建房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经过了严格的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程序。具体流程如下:2025年7月7日,李*华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以解决一家人的居住问题。7月14日,腊园村审核后同意其建房申请,并上报至莲塘镇政府。7月18日,莲塘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一到场);7月28日,经审批同意后,为李*华核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7月30日,莲塘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督导其定桩放线(二到场)。自然资源局莲塘中心所工作人员与莲塘镇腊园村村支书等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李*华新房查看,莲塘镇政府房管办也对其建房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审批。
村民小组会议情况:李*华提出建房申请后,因组内在家村民较少,组长彭*圭未能组织村民召开村民小组讨论会,仅通过电话、微信征求了16户代表意见,腊园村村干部也未对评议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导致审批程序存在异议。针对这一问题,我镇已对腊园村干部和七组组长进行了批评教育。
二、关于挖掘道路及通行影响问题 李*华建房区域有一定坡度,为平整土地,确实损坏了约两平方米的原有道路。该道路为组内自筹硬化的入户路,通往李*华及其父母家、姑姑家,不属于等级公路,按照规定应由村民自治管理。经现场测量与评估,其建房并未对车辆与行人通行构成实质性阻碍。并且,为进一步方便车辆通行,经协商,李*华同意出让新房后的硬化地及北面空地为公共用地,面积达10余平方米,且不得堆放杂物或建围栏影响通行,七组村民来往车辆完全可以在此掉头。2025年9月,李*华一方已将屋檐收回50公分,屋檐滴水并未超出房屋后面的空地,进一步减少了对周边通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李*华已作出退让,我们建议腊园七组自行组织召开小组会,对其行为进行评判。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莲塘镇人民政府将指定镇村干部专程负责调解处置此事,持续关注村民诉求,积极协调各方关系,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