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宁夏省银川市金凤区人士,身份证号(640322XXXXXX0618),桂阳县人民法院2025年6月18日,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及通知的情况下,违规冻结本人工资卡。本人自此多次反映,后期自称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来电,具体电话内容如下:一、本人在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未查询到银行提供的案号((2025)湘1021执保238号),来电人员告知不是这个案号,又说了一个文案号,说去年就宣判了。请问,一个不存在的案号,为什么能冻结我的工资卡?
二、本人询问该人员,工资卡是可以随便冻结的吗?该人员说银行不知道冻结的是工资卡。请问,法院冻结银行卡不核对银行卡的类型吗?
三、本人要求法院解冻工资卡,该人员告知法院无权解冻银行卡。请问:冻结工资卡本就违法,为什么能冻结却不能解冻?
四、随后,一个私人号码(13407342345)自称是债权方打过来,本人询问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是多少,该人员告知同一批起诉了好几百个,他要给我找,完了就在电话里听到了前两次打电话自称法院工作人员的声音。
最后,本人要求马上解冻我的银行卡。
经核实,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来信人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2024年2月20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来信人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来信人2024年2月20日13时23分18秒查收。2024年3月6日本院依法开庭审理。期间,来信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答辩意见等任何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于2024年3月10日作出判决:由被告王*鑫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郴州骏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625元、利息31.94元和逾期违约金110.52元,合计1767.46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月17日止,此后逾期违约金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院2024年5月29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王*鑫发送了民事判决书,王*鑫于 2024年5月29日13时57分06秒接收成功。 判决后,王*鑫未提出上诉,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案现已生效,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 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冻结王*鑫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437.55元。
接到该投诉后,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来信人王*鑫进行了沟通,但王*鑫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且在申请人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愿意采取减免利息、分期履行等方式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王瑞鑫拒绝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解除冻结其银行卡。后执行局工作人员再与其沟通,王*鑫拒接电话。 本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被执行人王*鑫所反映的情况和诉求,经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同意暂时解除冻结,待来信人王*鑫有履行能力后,再组织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