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支持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土地被国家征收,桂东县失地农民(按相关政策已确定为失地农民)可以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吗?
亲爱的网民“郭生”:
您好!
您反映“失地农民可以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吗?”的情况已收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政策梳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以失地农民不可以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文件中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内容,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在待遇领取前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规定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因此,失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待遇领取前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以上是关于被征地农民一次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回复。其他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可咨询桂东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热线电话0735-8623131。
桂东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