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满清;性别:男;出生日期:1968年10月29日;现住址:永兴县便江街道铁炉村八组;身份证号:432823196810294811;联系方式:15675666699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一、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交证[2024]第D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依法认定小型普通客车湘L70H76驾驶员肇事逃逸;
3、依法认定小型普通客车湘L70H76驾驶员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理由与依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7日作出的永公交证[2024]第D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8月9日下午17点40分送达);申请重新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认定,理由与依据如下:
(一)事实认定错误
其一,在事故发生调查过程和现场勘查方面,被申请人未对事故现场及对方车辆作细致勘查,申请人已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刹车痕迹、沿路监控等资料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没有采用,更没有进行分析研判真正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现实路况,仅凭湘L70H7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方有意逃避责任陈述认定事故发生经过,简单粗暴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事发路段处于乡村道路下坡处,事发时申请人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正常行驶至该路段处时,发现对方自坡底驶来时,申请人减速刹车让行,对方会车前没有在乡村道路错车点停车避让,会车时不减速让行,且会车后肇事逃逸,致使申请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驶出道路右侧,侧翻在道路右侧路外,造成湘L81J8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李满清受伤,湘L81J8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西瓜受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三种情形下的会车规定:一是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二是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三是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无论哪种情形,都是申请人车辆应当先行。
其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项“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但事故发生全过程中对方车辆未与申请人车辆发生任何接触,且系对方因操作不当致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驶出道路右侧,侧翻在道路右侧路外,造成湘L81J8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李满清受伤,湘L81J8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西瓜受损,应当认定对方未按规定在错车点会车,且造成事故后逃逸,不管不问。
其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操作不当等基本情况记述不实,完全歪曲事实。且交警部门在整个过程中丝毫没有考虑到乡村道路邻近的错车点,便作出极其不负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部分事实未调查
被申请人对事故车辆未作细致调查,仅凭协警徐攀飞一人听信湘L70H7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口头讲行车记录仪坏了,没有进一步上车细致检查和复核,没有上车发车检查行车记录仪和调取其内存卡,到底是真坏还是假坏无法得知。永兴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系相关人员不作为、对当事人极其不负责任的敷衍了事,忽悠老百姓。试问,不幸中的万幸,还好只是人受了伤,车辆和西瓜受了损失。如果出了人命,是不是也是简单粗暴地敷衍了事,忽悠老百姓。
(三)程序不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程序错误,自始至终,该交通事故的处置过程中一直由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的协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勘察(仅有协警段海飞、邓奕武两人)、事故笔录制作(仅有协警徐攀飞一人)等,均无应当由具备相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参与,程序上不合法,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还原事实真相,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四)综合情理与法理
申请人是一名老实本分、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公民。对方会车前没有在乡村道路错车点停车避让,会车时不减速让行,且会车后肇事逃逸,致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驶出道路右侧,侧翻在道路右侧路外,造成湘L81J8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李满清受伤,湘L81J8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西瓜受损。对方驾驶方不仅肇事逃逸,而且没有做出一般普通人最应该做的一系列道德行为:现场救人、求助医生、打120救人、医院全程陪同检查等,全过程都是不管不问、消极处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政府的权威,更要有良好的法制与道德导向。另外,该起事故处理协警是否还受其他因素影响?是不是造成了社会价值混乱,影响了社会风尚?被申请人事故处理工作是否应当进一步规范,纰漏百出,瑕疵不断?
综上所述,对方肇事方因会车前没有在乡村道路错车点停车避让,会车时不减速让行,且会车后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的永公交证[2024]第D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对此事故不予认定,该认定事实错误、部分事实未调查、程序不合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事实重新作出事故认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惩罚对方的交通违法行为。
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队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我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相关程序规范妥善处理了该事故。在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表达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后,我队再次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线下多次沟通解释和协调,目前,该事故处理结果均已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满意。
感谢您对我队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36908咨询。
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21日
永兴县交警大队于2024年8月15日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处理,并签订调解协议,相关款项承诺在下周内到账。感谢永兴县交警大队对老百姓诉求的重视!感谢永兴县交警大队尤其是事故处理中队王队长的主持公道,事故处理的做实做细,担当作为,让老百姓感受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感谢永兴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四组全体工作人员的浩然正气!事情已妥善处理,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