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洋市镇府挢村邓恒芳,洋市乡镇政府2018年8月16日组织人员开着挖掘机和卡车将我的房屋拆除。关于房屋被拆除,镇政府领导陈主任有几种说法,第一次说法是按《湖南省2018年旧房新规》拆除,第二次说法是因为拆别人的房屋受影响倒塌。然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为政府拆迁行为,导致自己的房屋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给自己相应的赔偿。但如果恢复原状比较困难的话,可以根据实际受损的情况,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第三次说桂阳县有文件,洋市乡镇政府有文件,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拆除。而据我了解,文件规定需拆除的危房是指废旧土坯房无法维修以及无主危房,有主的房屋如果认为是危房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经过房主同意或者按照法律程序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要发文公告,办理拆除手续。可乡镇政府未经本人同意强行拆除,现我强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洋市乡镇政府多次回复,承认拆除房屋是未经过本人同意,並承认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用挖掘机拆除我的房屋,认可70平方。但是又没有处理结果。经济损失补偿没有,按原装修复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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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处理情况:1.邓*芳所说的房屋为他堂叔邓*陶(烈士,无后人)的房屋,其他的兄弟姐妹对拆除该房屋均没有异议,邓*芳本人自70年代去甘肃兰州当兵之后一直未回家生活,其父母80、90年代去世后一直无人居住,也无人管理修缮,早已成为危房,期间回家也是借住在亲戚家,而不是反映人所说的能正常居住和家具齐全的情况,绝大多数村民强烈要求拆危除患,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2.府桥村村委会与村民多次和邓*芳本人电话联系告知其祖宅为危房需整改,但邓*芳并未对此作出有效的整改只叫其堂哥代替去看。此后,拆危工作小组人员分别与邓*芳和邓*军进行了电话沟通,对拆危的工作要求和必要性进行了解释说明。邓*军作为生活在本村的村民,为安全起见,完全赞同将自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进行拆除,而邓*芳当时没有同意。2018年8月16日,经邓*军的要求和同意,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和挖机对邓*军的危房进行拆除。由于邓*军与邓*芳房屋共厅屋,且都是年久失修的危房,在拆除过程中,受机械的震动和部分牵引力,导致邓*芳的房屋全部倒塌。 3.事后与邓*芳进行了情况说明,整个事情过程不存在镇政府和村委会强行拆除行为。当时府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江*胜与邓*芳沟通时,邓*芳明确表达如村组同意,由自己兄弟六人各出5000元进行重建。2019年清明节期间,邓*芳返乡探亲,我镇当时驻府桥村领导陈*武同志也与邓*芳当面进行了沟通说明并希望得到他的理解与支持。 综上所述,该村民所反映的洋市镇政府违法拆除房屋的事件不属实,如对该事情还有异议,建议邓*芳本人经过法院提起诉讼。
桂阳县洋市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