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法院执行法工作不到位、不作为,事实如下:
一,执行申请人向周莹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组上分配公款的信息,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分配款三千多元,周莹法官未采取任何措施。
二,不接执行申请人的电话,执行申请人发短信不回电话,办公室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执行申请人无法与执行法官联系。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关于“北湖区法院执行工作不到位”的投诉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立即梳理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朱义文,男,194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保和学区80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秀,女,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廖海兰,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花园村9组9号。
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华塘镇华塘村3组。
申请执行人朱志强,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花园村9组9号。
被执行人邓宏伟,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1组5号,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彭名育,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顶上村8组。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9月29日,在郴仰公路保和乡花园九组路段发生一起严重的二辆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受害人朱太平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邓宏伟(摩托车车主为彭名育)也被撞成重伤。事后,朱太平家属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名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朱义文、王爱秀、廖海兰、朱丽娟、朱志强损失105888.8元,邓宏伟赔偿朱义文、王爱秀、廖海兰、朱丽娟、朱志强损失2635.35元,邓宏伟、彭名育对朱义文、王爱秀、廖海兰、朱丽娟、朱志强的赔偿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朱义文、王爱秀、廖海兰、朱丽娟、朱志强在继承朱太平遗产范围内赔偿邓宏伟损失33018.87元。二被告不服,上诉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之后,彭名育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该案交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尔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驳回了彭名育的申诉。
三、执行情况
二审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向北湖区法院申请执行,经多次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彭名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方查找,才于2011年11月22日通知到彭名育来北湖区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但彭名育不服判决,以正在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等理由拒绝签收。2012年3月16日,本案原承办人又再次通知彭名育到法院,彭名育还找到主管信访的院领导称要自焚,承办人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要求其想办法先支付部分赔偿款,当时彭名育称没有钱,等打工赚到钱再先支付一部分。彭名育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3年10月2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邓宏伟的银行账户有存款69744.87元,北湖区法院将此款予以冻结。在此期间,邓宏伟对该款的冻结提出异议。2014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邓宏伟达成协议后,北湖区法院去银行划拨存款时,申请执行人反悔。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再次与邓宏伟达成协议:即由邓宏伟支付6万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向彭名育追讨。同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6万元,邓宏伟也撤回了执行异议。
2017年1月3日上午北湖区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名育和解,但双方当事人及亲属情绪激动,相互言语攻击,最终和解工作不得不中止。之后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彭名育,但均彭名育电话无法接通。
2017年12月18日,北湖区法院就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彭名育是华塘镇村民,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名育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2018年7月北湖区法院就本案呈报司法救助,但司法救助未获得审查通过。
2019年8月,北湖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彭名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把本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立案侦查,北湖分局侦查后口头答复被执行人彭名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认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彭名育的具体居住地点,自2017年起,北湖区法院干警每年春节前后均前往被执行人彭名育父母家蹲守,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中。
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彭名育在2022年春节后主动前往法院提出和解愿意,2022年3月25日北湖区法院组织双方再次和解,因具体金额问题没有谈拢,申请执行人代表表示要回去跟家人商量再确认金额。
2022年12月再次对被执行人彭名育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询,彭名育账户只有300多元,北湖区法院也已冻结。
四、关于申请执行人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及家属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彭名育组上要分配土地补偿款。2016年12月15日下午,承办人前往彭名育村组进行调查,向彭名育所在村民小组组长彭文四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2016年12月23日中午,申请执行人及家属再次向承办人提供线索,称当天将会以现金发放的形式向彭名育发放补偿款。承办人立即于当天下午驱车前往彭名育所在组,同时电话联系村民小组组长、组会计,组长、组会计称补偿款彭名育早已领走,领走约3300元。事后经调查,该款是发放到到彭名育母亲(成田香)的名下修路补助款。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联系不上执行法官的问题。北湖区法院执行局案件数量很大,收案数占全市11个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总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承办人周莹名下承办案件已接近3000件。因执行工作经常需要外出调查处置财产,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加之案件数量庞大,执行法官经常外出办案,在办公室的时间很少,当事人没有预约的情况下,确实在法院很难见到执行法官。信访人2023年6月6日来电反映诉求,案件执行法官当天就安排法官助理与信访人取得了联系,倾听其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7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法官在审判法庭外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可以要求在专门场所进行,并有权拒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方面会见、接待的要求”为了便于当事人联系执行法官,北湖区法院设立了执行窗口集中接待制度,当事人可以在执行法官窗口接待日前往法院。
四、下步工作计划
因被执行人彭名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目前该案被执行人彭名育尚有赔偿款48524.15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未执行到位,往年被执行人彭名育一直不露面,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彭名育已主动联系法院,2022年以来,北湖区法院也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彭名育,要求他尽快履行,下阶段北湖区法院将继续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力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如无法达成和解,北湖区法院继续加大力度追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不支付赔偿款项,北湖区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名育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