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丙凤,女,身份证号码432823195602273122,现年67岁,湖南永兴县柏林镇洞口村人,农民;本人老公王安集,原系湖南郴州市永兴县洞口学区的公办教师,出生1955年3月,参加工作时间1974年3月,于1998年9月突然病故,根据我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公办教师的遗孀可以享受财政按月发放的抚恤金,在我们洞口学区也有许多教师的遗孀享受了该待遇,而本人自从丈夫去世之后,分文未领取过,当时洞口学区的办事人员告知,虽然王安集在洞口学区从事教书育人24年头,去世时43岁,但根据永兴县相关政策,在公职人员去世时,遗孀要达到45岁,才可以享受该待遇,而本人当时42岁,自以为待自己满了45就可以享受,可盼星星盼月亮,没想到当时丈夫病故时,没有达到年龄条件,就一辈子都不能享受了,我也咨询了郴州市有关对公职人员优抚待遇政策,每个县市不同,郴州的相关人员的政策解说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困难程度而定,我觉得永兴县这一对公职人员遗孀优抚政策不合理,没有人性化。有的家庭全家都是拿财政工资,遗孀却还享受着每月700多元优抚待遇,而本人现在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心脏病,可是说是十分贫困的家庭,却因为差三年时间,却不能享受,我真的很无奈。虽有一儿两女,但是儿子家中仅靠儿子一人赚钱养家,经济拮据,女儿家也不宽裕。现在别无其他收入,恳请政府部门给予核实和帮助。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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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文件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是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1.父(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3.子女(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实施这一政策过程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件限制。
您丈夫1998年9月病故时,您的年龄为42岁,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也不是城镇居民。不符合湘人险[1992]75号文件规定中“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的条件。通过走访了解,您丈夫系原洞口学区公办教师,病故后,您儿子顶职(补员招工)进入教师队伍。现您一家在永兴县城购买房子居住,您女儿在株洲某制衣厂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您的家庭情况,不能办理遗属生活因难补助。
如家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柏林镇民政部门如实反映,将按政策进行相应救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29109(县人社局)或0735-5666159(柏林镇政府)咨询。
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兴县柏林镇政府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