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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法院执法枉法

陈海斌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23-01-30 14:46:24

本人陈海斌,我要举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执法犯法,充当本地企业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路345号香榭后527房,以下简称发通路桥)保护伞办人情官司,陷害债务人及其他无辜百姓。

2014年12月19号,发通路桥中标永州江华县涔天河水库扩建道路复建工程第六标段。该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违法整体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胡立文,胡立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了大量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胡立文等已将大量项目资金挪走他用),爆发了大量农民工与材料供应商向发通路桥讨薪讨债事件,发通路桥迫于压力,支付了上述款项共5986378.42元。同时,发通路桥根据与胡立文签订的违法转包协议内容,要求胡立文将上述本就应该由发通路桥支付的款项打了欠条并承诺以3%的月息支付利息,由于胡立文没有按欠条约定时间还款,发通路桥将胡立文起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证据是违法的整体转包合同与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和项目材料款凭据及胡立文打的欠条。农民工与材料商尚且知道向发通路桥这个项目法律主体依法讨薪讨债,北湖区法院执法工作者却不懂法,在如此明显的违法证据下居然作出了(2018)湘1002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支持发通路桥向胡立文追讨为公司自身中标项目支出的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5986378.42元,利息967928.31元等莫须有的费用。

我要举报:

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属违法行为,违法合同无效。但该法院法官执法枉法,践踏法律尊严,下达违法人情调解书。

二、《建筑法》规定:中标单位是中标项目唯一的法律主体。发通路桥支付自身公司中标项目的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怎么算成了非法承包人胡立文的欠款?项目农民工与材料商尚且知道项目的法律主体是发通路桥,直接向其讨薪讨债,而不是找非法承包人胡立文,执法工作者法官却不懂,情何以堪?

三、法院判断是否属借款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银行流水”。发通路桥向法院提供的资金流水证据表明资金明显流向了该公司中标项目永州江华县涔天河水库扩建道路复建工程第六标段的材料商与农民工,如此明显的法律逻辑,身为法官却不管不顾。而且,不排除发通路桥与胡立文串通,将本应由发通路桥承担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等工程费用转嫁为民间借贷,收取高达3%的月息,非法获利。而北湖区法院却在大额借款没有“银行流水”支持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查清借款发生的基础法律事实的应尽职责,充当保护伞违法调解。

2015年8月,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平路桥)中标了江华S355江华分水岭至白芒营公路工程1合同段,我被公司聘用为项目负责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与胡立文达成了合作协议,为此,北湖区法院在做出违法借款调解书后随即在2018年12年6月向湘平路桥下达了(2018)湘1002执1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执行书还只是要求冻结胡立文可分配利润部分,现湘平路桥该项目尚未结算,还需支付大量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导致暂时无法协执。湘平路桥协执未果后,北湖区法院枉顾法律事实,违法对江华S355公路的建设方江华瑶族自治县华通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湘1002执恢339号,要求将应支付给湘平路桥的工程款10931295.83元划拨到法院执行账户。2021年3月,江华瑶族自治县华通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2021年3月17日,郴州中院作出(2021)湘10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执恢339号《执行裁定通知书》。裁定书上很详细的说明了撤销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北湖区人民法院无视郴州中院裁定,2022年6月7日悍然又将郴州中院撤销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湘1002执恢339号发到了江华S355公路的建设方江华瑶族自治县华通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协执。可见,北湖区法院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决心何其之大。

我举报北湖区人民法院串通发通路桥,执法犯法,坑害湘平路桥与无辜百姓,请求各级领导调查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我已将此事向湖南红网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投诉,将法院内的不法之徒曝光于众。


举报人:陈海斌

日期: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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