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桂东县东方红大厦,该大厦商住一体, 有68户住户。好百年物业公司宣称退出该大厦管理,又不肯移交相关设备和资料给新物业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下午关停电梯和公共用电,至今没开通使用。期间本小区业主找了好百年物业公司老总和县住建局协商无果,且多人多次打市长热线,至今仍没得到解决,望政府有关门部可怜本小区的老人、小孩,解决日常出行问题。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桂东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东方红大厦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于该小区大部分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东方红大厦小区住宅业主共68户,2022年度已缴纳物业费仅为29户),桂东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陷入资金短缺和亏损的困境,难以为继。桂东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通知,该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让业主尽快办理交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建议东方红大厦小区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