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请问下城镇户口(企业退休)住院时出院经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1万多元,可以再次医疗救助申请吗?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以及程序,谢谢!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我省医疗救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二是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各市州在省级明确的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分类确定起付线和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郴州市为14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郴州市为7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三、 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证明材料,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四、初审资料:1.户口簿、身份证、医保参保凭证、退役军人身份相关证明及复印件。2.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资料。3.医院诊断书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单(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等材料。4.《郴州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具体情况可电话咨询汝城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735-2135881)。
汝城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