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住建局答复将继续督促东方红物业公司与小区内5#栋和8#栋使用电梯业主尽快友好协商上述事项,早日恢复关停地电梯。
可是2个多月过去,至今电梯还未开通,老人、小孩出行极其不便,请处理。
尊敬的方先生:
您好!
关于“桂东县住建局请为民办实事,落实好答复”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已安排专人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东方红广场小区共有4台电梯,其中:好又多超市商用电梯2台,5#栋4至7层的16户业主1台电梯,8#栋4至6层的12户业主1台电梯。上述电梯在2020年1月15日正式投入给业主使用,每台电梯每年开支为1.2万元左右。方红广场小区4台电梯在2022年1月14日年检到期,而东方红广场小区全体业主从2017年10月收房以来一直没缴纳物业费,造成桂东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资金短缺,上述4台电梯2021年度维保费用尚未支付给维保公司。物业公司在2021年12月20日通知5#栋和8#栋使用电梯的28户业主在2021年12月22日下午3点到物业办公室开会,商讨上述电梯续保和缴纳物业费事项,但只有1户业主到场参会。物业公司第二次在2022年1月13日晚上7点组织召开上述会议,有14户业主到场参会,但因参会业主意见不统一,28户业主与物业公司未达成处理上述事项共同意识。在2022年2至3月份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在业主微信群崔缴物业费,并且口头通知业主缴纳物业费,用于支付5#栋和8#栋2021年度所欠的电梯维保费。但5#栋和8#栋使用电梯的所有业主从2017年10月收房以来至今无业主缴纳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又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议东方红广场小区的业主按照《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房〔2019〕172号)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我局将继续督促物业公司与小区内5#栋和8#栋使用电梯业主尽快友好协商上述事项,早日恢复关停电梯。
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