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唐新明,身份证号:4310811790032*****。是一个失业人员,好不容易借款,在淘宝网上用我老婆的名字雷美丽,买了一套法拍房,(雷美丽于2020年9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黄治英名下位于郴州市工业大道11号502房产(产权号:00047112)。2020年9月26日,买受人雷美丽(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7042*****)以239,661.2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于2020年10月30日办下不动产权证,从竞买到如今已有1年多了,被执行人非法拒不交出房屋,北湖区人民法院还没将房产交付给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坻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和第(九)项“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规定,司法拍卖中管辖法院具有向买受人交付财产的义务,财产交付的完成以完成占有为前提,即让买受人可以自由处分房屋权益而不受第三方阻碍,而违法侵占的行为,作为侵害买受人房屋处分权行使的严重情形,依法应由管辖法院予以排除。
作为一个普通守法的公民,一辈子辛苦积攥点财产实为不容易,不能有家难归,我强烈恳请各级领导本着为人民服务,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对本人的腾房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督促北湖区人民法院尽快妥善解决腾房,以维护我的合法正当权益!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已抓紧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
我院在执行(2020)湘1002执恢599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黄某、何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拍卖了黄某、何某抵押给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工业大道11号的502房(产权证号00047112)。2020年9月26日买受人雷女士以239661.2元的最高价竞得。
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何某以其儿子系脑部智力残障残疾人士、女儿正在备考英语八级,年关将近一家人无家可归为由,向我院及买受人提出暂缓执行,后经被执行人与买受人自行协商,房屋由买受人租赁给被执行人居住。
约半年后,买受人联系我院,告知买受人未支付约定租金,请求我院依法强制腾房。后我院传唤被执行人何某至我院了解情况,期间何某提出欲从买受人雷女士手中购回该房屋,雷女士的老公提出一次性支付30万,过户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后被执行人何某提出一次性支付需要时间筹钱,双方约定次月买受人支付房款。次月,被执行人何某未如期筹备足够资金并支付房款。
我院于2021年6月9日前往执行标的所在处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及其他房屋占有人在2021年6月20日前腾空迁出该房屋。后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认为:1.我院违法将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进行拍卖;2.该房拍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3.违法将未评估的附属杂房无偿交付给买受人。经我院审理,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现在被执行人何某不服异议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该案正在移送审理程序当中。
因该案正在移送执行复议程序当中,为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正义,同时也是避免后续执行回转的风险,我院将等待执行复议审理结束,再依据复议裁定执行。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