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烟局在2007年出台郴烟人【2007】4号文件《郴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富余人员分流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实施方案》,是一个“六无文件”的依据。其实是为‘退一进一’(临时工)人员所实施的一个阴谋。并且2007年1月18日所投票方案是《郴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富余人员分流有偿安置方案):向郴州市政府办申报备案的是《郴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叶产经营富余人员分流有偿安置实施方案》。投票方案、申报备案方案和实施执行方案,是三个不同版本的方案。其实我们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符合《劳动法》18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合同法》第52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所受欺骗欺诈行为而签订的,无法律效力。(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第18条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属于签订的《协议》是受欺骗,欺诈行为所造成的。
在2010年8月所知道,我们被欺骗所买断的真相情况,不断向郴烟局反映和申诉而未得到解决。虽然我们走了一些司法程序起诉郴烟局,但被法院无情驳回了,我们的起诉也就是说我们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并且郴烟局在《政府信息答复》中,把郴烟人【2007 】4号认定为:“内部单位管理的劳动人肀相关信息资料”。根据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我们可以待刭是社保、医保方面的保障而我们都没有。就连一点基本的人文关怀都没有,彻底社会的“三无人员。
我们呼吁党政机关及纪委、监督、检查部门。对郴烟局这种违法违规、违法乱纪的行为应予以重视和处理。也希望有志之士发出你们正义的呼声。我们不胜感谢!
尊敬的网友:
你们好!你们的留言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已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
你们所提及的2007年郴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事项,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该事项整个过程依法依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且当时你们自主自愿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并领取了足额补偿金。
你们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桂阳县法院、郴州市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湖南省高院再审,各级法院均驳回你们的起诉请求。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祝你们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