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您好!
我是君御尚城小区的一名业主,我叫小罗,手机号135****3136
关于:湖南博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购房合同外违规收取桂阳县君御尚城(2013年开盘)业主们的燃气费金额高达百万事件,所以我发这份投诉信件给您投诉桂阳县市场监督局不履职不作为的嫌疑。
物价局文件湘价商〔2011〕116号〔2014〕20号 〔2017〕115号一直执行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向用户单独收取的政策。本规则自2009-7-1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定售房合同的一律执行本规则。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此文件精神下达了十多年,但是我们桂阳县市场监督局都根本不重视也不执行监督责任,物价局2011年 2014 2017年均有文件下达,每份文件在当年都有效力的。虽然是通知,但是全部在省发改委法制办备过案是政府部门的指导价。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法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是监督局职能手段,但其不作为。导致此利民政策在桂阳就是一纸空文。湖南博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无视国家政策,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肆无忌惮用违规合同条款收取燃气费用。这个和辖内主管部门桂阳县监督管理局是很大的关系的。
我们投诉到市长信箱,市长信箱给于我们的是正义且正面的回复,让我们找监督局处理。并且其工作人员转达了我们的诉求至郴州市 市监督局,但该局把这个皮球踢回桂阳县监督局,而桂阳县监督局给予我们的回复,是推脱责任,说其无法可依,没办法处理,开发商说不调解了,他们监督局也听之任之撒手不管,做为该事件主管部门都不管,本部门职责不尽,叫业主自己去起诉。我们的投诉石沉大海,桂东县的监督局行驶职能为民服务,桂阳县人民的父母官(桂阳县市场监督局)不作为,太让桂阳人民失望了。
附件:
1:郴州市发改委给到业主的正义正面回复。
234:桂阳县市监督局给予业主的是消极反面的回复文件
5:桂阳东的市场监督局给到桂东县人民的正义回复。
网友:
您好!
上述事项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此相冲突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之规定; 本局认为,此投诉交办件系商品房销售合同,2017年10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投诉件中,投诉人主张涉燃气开户费(燃气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案由被投诉人予以退还,并且提交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湘价商【2014】20号文件予以佐证,而被投诉人辩称自己没有违反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1177号)文件规定,双方在商品买卖合同第十条(一)基础设施设备中已经明确约定: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由被投诉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需要投诉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燃气管道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由被投诉人代收,被投诉人也已经将燃气管道费用缴纳给了燃气公司。
本局认为,上述文件通知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所指向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其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双方合同条款无效,且被投诉人已经将燃气安装费用支付给第三方燃气公司。故对投诉人提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燃气管道安装费及利息诉求,本局不予支持。 被投诉人在与我局执法人员通话中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的终止调解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参照(2020)湘1002民初5286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局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人的诉求,建议双方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