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郴州市数字城管综合调度中心座席员。 于2012年3月中心创建之时来到市数字城管综合调度中心,工作九年多,先后获得奖项殊荣10多项,接待过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级领导。我们岗位是两班倒工作形式,有白班有晚班,即使春节,中秋端午等法定节假日白天和晚上24小时在岗。 我们系经郴州市人社局公开招考,根据《郴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调度中心公开招聘座席员方案》等文件,在笔试、机试、面试程序中胜出,与郴州市数字城管综合调度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单位建立了正式的聘用制劳动合同关系。当时,同时同批进行招考的有市级数字城管、苏仙区数字城管等。苏仙区数字城管在招考完毕后领导按招考公告要求对工作人员经费进行了正规的立项,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经费正常支出。而市级数字城管在成立之初并未对工作人员经费进行立项,有招聘却没有按招聘公告正常立项发放工资待遇。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我们均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工龄有九年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们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到期(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已达6个月),其中绝大多数座席员与单位签订了两次以上甚至四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达到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我们多次与单位协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迟迟得不到答复,直到今年6月,恰好在九年多临近十年这个节骨眼上,在合同到期未续签长达六个月且一直在岗的情况下,我们被告知,单位不愿与我们续签合同,并且要我们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 在我们多次恳求领导依法依规合法处理并多方请求上级领导帮助的情况下。目前单位处理方式主要如下:
1、分管领导退出唯一工作人员微信群(态度逃避)。
2、有关领导只字不谈赔偿和待遇降低的相关具体问题,未开内部协调会,不谈具体工作细节。由在编科员或办公室人员通过微信和短信电话发放到期就改签要不就不用来上班的通知,并说不接受(收)通知和不签(更改的劳务派遣合同)就不用来上班了(有录音)。
3、对于不同意改变用工主体、不同意降低整体工资待遇、不接受不解决第一合同的情况下,就暴力二选一强制要求签订改变用工主体的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单位只是派办事人员言语和各种单方面通知让工作人员到期就不用再上班,却不下达解聘通知书。(而单位不下达解聘通知书将导致因此情况而失业的在岗位工作九年多近十年的工作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无法申请很多因失业而可以去申请的社会补助。)
4、工会领导在知晓此事后致电单位曾姓领导,明确表示要求单位需要根据劳动法要求解决好第一合同的赔偿事宜再谈第二合同。曾姓领导回复汇报领导,将召集有关座席员协调沟通处理。但事实上,并未召集有关座席员协调沟通,也没有解决甚至没有提第一合同的赔偿具体事宜,更没有做相关赔偿或续签的有关方案细则。仍指示办事人员语言和书面通知要求要不签订改变用工主体的劳务派遣合同就走人。(附有关座席员收到的微信通知、短信通知和录音)。
5、目前单位领导还在工作能正常安排运作的情况下,不批准全体座席员的的年休假,导致单位所有同志无法正常申请法定年休假。
目前在各级领导得知此事并给予关注的情况下,单位仍不开协调会,不沟通,不解释,不做有关方案细则,只下达微信通知,短信通知,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不改签就于7月24日不用来上班的事实下,单位不开具解聘通知书,导致无法接受改变用工主体且整体工资待遇下降不能接受而被要求不能上班面临失业的工作人员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等一系列因失业可获取的社会保障金。
在此,我们感谢各级领导的关注,感谢民情直通车这个为民请愿的平台,之所以有这个平台才能使我们这样的草根普通人民,在面对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法不合规明知不符合劳动法却无视劳动法的情况下,能诉说我们的请求。
我们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目前有的刚刚生育完孩子的,还在月子里的,还有在哺乳期的。但单位却说在这样情况下的人员,到期一并处理。
我们恳求各级领导的重视,希望我们工作了九年多奉献青春年华有深厚感情的单位在知晓劳动法有关条例的情况下,能依法依规处理,能做出方案细则,合法合规处理、协商,并提供未来可能需申领的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有关材料,保障普通工薪阶层的基本劳动者权益。
附件: 1、单位办事人员的微信、短信通知截图
2、单位办事人员将通知丢下便走同事拍照的录像
3、单位并未解答实际问题的处理回复
郴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调度中心座席员在贵栏目关于“市数字城管中心单方面解聘,违法违规操作”的投诉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市数字城管中心核实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座席员合同签订和工资待遇问题
截至2021年5月,市数字城管中心28名座席员中,已有20人劳动合同已到期,其余8人中,有7人劳动合同将在今年年底前到期,1人明年到期。所有座席员均与单位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已达到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市数字城管中心对于这一点从未予以否认,但我局认为后续合同的签订应当建立在双方仍同意续签的前提之下,充分尊重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和单位的用工权,不能强迫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结合市数字城管中心资金缺口的实际状况,以及市人社、市审计、市财政等部门对于市数字城管中心用工方式作出“以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座席员用工问题,座席员工资福利以劳务费的形式支出”有关建议。2021年6月,我局党组认真研究后决定,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解决编外座席员用工问题。
座席员入职后,市数字城管中心与其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座席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等均系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故座席员所反映的未正常立项发放工资待遇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关于座席员反映单位处理方式的问题
1.“分管领导退出唯一工作微信群(态度逃避)”的问题。
市数字城管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局党组对于座席员用工问题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全体座席员召开会议,明确传达了局党组的决定,告知座席员的各项权利,并表明后续会依法依规保障座席员合法权益的态度。同时,考虑到座席员思想观念没有转变,一时难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局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分别同座席员代表进行了座谈,在向座席员传达局党组决定的同时,说明了用工方式改变的原因,希望座席员都能继续与市数字城管中心保持用工关系,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座席员也表示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2.“有关领导只字不谈赔偿和待遇降低的相关问题,未开内部协调会,不谈具体工作细节。由在编科员或办公室人员通过微信和短信电话发放‘到期就改签要不就不用来上班’的通知,并说不接受(收)通知和不签(更改的劳务派遣合同)就不用来上班了(有录音)”的问题。
市数字城管中心确定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明确座席员工资待遇后,考虑到座席员家庭条件、个人情况的不同,组织分别谈话,告知合同内容和之后的工作安排。谈话完成后,6月24日,市数字城管中心向座席员下发了《合同签订通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座席员三十天时间做双向选择,决定是否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合同的座席员,中心充分尊重其决定,并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通知附带《职工劳动合同》、《座席员岗位协议》等座席员需知悉的文件。对于当天不在岗人员以微信、电话、短信形式通知到位。
3.关于“对于不同意改变用工主体、不同意降低整体工资待遇、不接受不解决第一合同的情况下,就暴力二选一强制要求签订改变用工主体的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单位只是派办事人员言语和各种单方面通知让工作人员到期就不用再上班,却不下达解聘通知书。(而单位不下达解聘通知书将导致因此情况而失业的在岗位工作九年多近十年的工作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无法申请很多因失业而可以去申请的社会补助)”的问题。
市数字城管中心自决定改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来,一直依法依规推进工作开展,从未强制座席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工作安排,《合同签订通知书》下达三十天后,市数字城管中心将与座席员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座席员提出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的问题,座席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按程序申领,如若需要单位出具证明资料,单位予以配合。
4.关于“工会领导在知晓此事后致电单位曾姓领导,明确表示要求单位需要根据劳动法要求解决好第一合同的赔偿事宜再谈第二合同。曾姓领导回复汇报领导,将召集有关座席员协调沟通处理。但事实上,并未召集有关座席员协调沟通,也没有解决甚至没有提第一合同的赔偿具体事宜,更没有做相关赔偿或续签的有关方案细则。仍指示办事人员语言和书面通知要求要不签订改变用工主体的劳务派遣合同就走人。(附有关座席员收到的微信通知、短信通知和录音)”的问题。
同上述第3条,按工作安排,《合同签订通知书》下达三十天后,市数字城管中心将与座席员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愿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座席员,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合同。不愿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座席员,市数字城管中心尊重其决定,并积极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关于座席员反映的领导并未召集相关座席员协调沟通的问题。座席员对劳务派遣用工一事难以接受,单位予以充分理解,也一直欢迎座席员同单位商谈具体事宜,充分考虑座席员的所提建议。
5.关于“目前单位领导还在工作能正常安排运作的情况下,不批准全体座席员的的年休假,导致单位所有同志无法正常申请法定年休假”的问题。
按市政府以往文件要求,年休假计划应在年初报备,6月至今,座席员轮番向单位申请休年假,单位结合工作安排,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批,认为年休假应该分批、分次进行,凡符合休假条件者均予以批准,不存在不批准座席员年休假申请的行为。
三、我局坚持的观点
市数字城管中心28名座席员中,多数已在单位工作了九年,单位也愿意以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继续与座席员保持用工关系。市数字城管中心向座席员下达《合同签订通知书》,目的是为了给予座席员充分的选择权。如座席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同意变更用工方式的,市数字城管中心将竭力保障座席员的合法权益,不因变更用工方式而受损;如座席员不愿意变更用工方式的,市数字城管中心会依法按程序给予经济补偿。倘若座席员认为市数字城管中心有违法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特此回复。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