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纳税人要对本人所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并通过与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核验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纳税人有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另外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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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