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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单位
苏仙区法院执行局不作为
东岭桂园业委会
问政单位:苏仙
2021-03-15 00:32:16
东岭桂园小区业委会2020年7月13日向苏仙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1264号,由于执行局领导干预执行,至今己有8个月时间,查封的不动产未挂网,按照规定6个月内必须要挂网。
官方回复
苏仙
2021-03-24 16:23:5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苏仙区法院执行局不作为”已收悉,我院收悉后高度重视,立即了解案件情况,案件承办人也于3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现将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东岭桂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东岭桂园业委会),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344号东岭桂园小区,负责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30735xxxx。
被执行人: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开发区涌泉小区xx栋xxx室。
2019年8月12日,我院作出(2019)湘1003民初1659号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兴桂房地产公司按照判决内容在期限内完成东岭桂园小区供水、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因兴桂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履行,东岭桂园业委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执行情况
我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兴桂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
8月4日,我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接待了申请执行人东岭桂园业委会负责人朱某某,了解相关情况。8月12日,前往兴桂房地产公司办公楼六楼约访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共识,即在2020年8月31日前各选取几家专业的评估鉴定机构提交到法院,对该小区供水、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做预算。9月3日,我院向司法技术室提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申请表,申请对东岭桂园小区的供水、供电设施改造进行鉴定。9月28日,东岭桂园业委会向我院补充提交鉴定申请书。10月28日,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预算书,我院于11月5日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11月21日,湖南郴江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供电改造预算书,我院于11月26日邮寄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11月30日,我院根据供水预算制作裁定书,于12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综合楼,并前往兴桂房地产公司送达传票及执行裁定书。1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2月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东岭桂园3栋112号门面。12月9日,传唤了兴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刘某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期限,让其去和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后进行施工;1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43个车库。2021年2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另一账户。2月2日,兴桂房地产公司提出自主改造完成情况的说明,因临近春节,无法开工,准备年后签订施工合同后进场开工。2月25日,我院执行人员接访了东岭桂园业委会负责人朱某某及主要业主委员会代表,了解其诉求,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再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3月17日,我院执行人员再次约访东岭桂园业委会负责人朱某某,对此案进行进一步沟通,并就下一步执行计划交换了意见,朱某某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并称对承办人无意见,只是想尽快的将本案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一直在依法依程序推进,并不存在领导干预执行、法院不作为的情况。下一步,我院会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保质保量履行,力争本案早日执行到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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