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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单位
桂阳县正和镇芦村井头组投诉被骗取山林权证鉴定费
蒋先全
问政单位:市林业局
2020-12-18 18:50:58
我组(桂阳县正和镇芦村井头组)因为与北湖区保和乡存在山林权属纠纷,2018年,在我组山林证原证未递交的情况下,郴州市原林业局调纠办主任李辉利用手中的权力骗取百姓三万元鉴定费。我组向市里重要领导和纪委都去函去人当面投诉,至今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回复,没有一个重要领导代表党来向我们查实此事,都是下面的人一应了之,回复缺乏党性、没有原则。请求上级部门前来调查!
官方回复
市林业局
2021-01-25 10:28:31
关于“郴州市原林业局调纠办主任李辉利用手中的权力骗取百姓三万元鉴定费”调查情况
经查:2017年7月10日,桂阳县人民政府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对桂阳县正和与北湖保和“加石闺”县际边界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请示》(桂政〔2017〕24号)。由于该纠纷为桂阳与北湖两县区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2017年7月31日,经郴州市人民政府及郴州市林业局领导批示,郴州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决定立案调处。
郴州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立案后及时对“加石闺”山场进行了多次现场勘查,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双方知情人员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多次召集桂阳与北湖双方政府和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大律村9组对桂阳县正和镇新芦村井头组所持“桂字第09536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桂阳县正和镇新芦村井头组有伪造证件嫌疑,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11月29日,市调纠办召集双方召开了“桂字第09536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司法鉴定第一次碰头会,会上,正和瑶族乡新芦村井头组同意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大律村9组司法鉴定的要求,双方共同确定了如何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额度以及鉴定费承担方式。双方约定:如果“桂字第09536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证据真实有效则鉴定费用由申请方保和瑶族乡大律村9组承担,如果该证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人为伪造则鉴定费用由正和镇新芦村井头组承担,双方各自先预付3万元交市林业局调纠办。
2017年12月12日,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大律村9组按约定向市调纠办预交了3万元司法鉴定费保证金;2018年4月25日,桂阳县正和镇新芦村井头组按约定向市调纠办预交了3万元司法鉴定费保证金。
综上:“郴州市原林业局调纠办主任李辉利用手中的权力骗取百姓三万元鉴定费”情况不属实。
郴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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