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共享电动助力车为何会减少?
郴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翔
“郴州城区出现的共享电动助力车为什么越来越少?”近日,有市民向本报今日郴州和郴州新闻网问政栏目咨询这一情况。
网友“李”发帖留言:郴州城区的私家车越来越多,一到上下班就堵车,市民出行受到了影响。共享电动助力车出现后,他们出行方便了,也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然而,最近共享电动助力车变得非常少。
10月29日,记者在先后走访了人民东路、国庆北路、北湖路等多条道路后发现,共享电动助力车确实非常少,只发现了5辆,这5辆均是“哈啰出行”的共享电动助力车,市民可以通过下载的“哈啰出行”APP完成租车服务。
对此,记者联系上“哈啰出行”助力车的客服,该客服表示,近期郴州城区共享电动助力车减少主要是他们对共享电动助力车进行了回仓保养工作,至于何时能恢复正常,时间还不确定。
随后,记者联系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该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共享电动助力车,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曾在2017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此次有相关公司私自投放了共享电动助力车后,我市多个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了大量调研,包括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意见等,郴州城区人口没达到100万,不适宜推广发展共享电动助力车,再加上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最终决定我市城区不允许投放共享电动助力车。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相关公司在私自投放共享电动助力车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投放共享电动助力车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经及时将我市不允许投放共享电动助力车的政策进行了告知。然而,他们不听劝告仍然进行了共享电动助力车的投放,在此情况下,我市依法对共享电动助力车进行了查处。
记者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了解到,我国“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有五个方面考虑,包括车辆普遍超标、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火灾安全隐患突出、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电池污染问题严重等。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我市共享单车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向
《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已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市政府有安排部署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未经许可将电动自行车投放至我市城区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有以下原因导致我市不适宜推广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一是城区缺乏非机动车道且人行道较窄,我市城区共有主干道38条,每条道路的人行道宽度从3米至6米不等,如国庆路、人民路人行道平均都有6米宽,郴资路人行道平均只有3米宽;次干道和支路107条,人行道宽1.8米至6米不等,其余道路为背街小巷,人行道更窄甚至没有人行道。除去花池、管线单位分接箱、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可供通行道路极为有限。二是停车泊位有限,非机动车已经饱和,我市中心城区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饱和量为6万个,已施划5.1万个。当前主次干道可增划非机动车停车位已基本饱和,按照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应划尽划原则,人行道最多可新增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0.9万个,然而我市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已达11万辆,无力承担大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三是我市公共交通较为完善,我市城区目前既有60余万人口,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车企业5家,巡游出租车1220辆;网约车平台4家,网约车579辆,滴滴打车565辆。市城区主次干道基本实现公交全覆盖,而且票价仅需1元,能够有效满足市民公共出行需要。
三、交通安全有现实需要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后,给我市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一是安全防护不到位,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相比,车身重、速度快,且需要一定骑行经验,市民骑行时缺少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头盔。二是使用者管理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岁,但我市目前仍存在大量16岁以下青少年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现象,现已发生1起14岁男孩骑行“哈罗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而且,部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骑行时不遵守交通规则,存在不带安全帽。闯红灯、逆行、追逐竞驶、打闹等行为,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综上所述,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了暂扣,并要求运营企业前来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