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主办:郴州日报社
问政首页
我有话说
最新留言
最新回复
问政单位
祖宗的房屋被乡政府拆除,要求赔偿损失
邓恒芳
问政单位:桂阳
2020-10-16 19:14:11
我的老房屋被桂阳县洋市镇乡镇政府当作"危房",2018年8月,乡镇政府出钱雇人开着挖掘机和卡车将我的房屋拆除。关于房屋被拆除,镇政府领导陈主任(陈石武)有几种说法,第一次说法是按《湖南省2018年旧房新规》拆除,第二次说法是因为拆别人的房屋受影响倒塌,第三次说是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拆除。如果是危房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要发文公告,办理拆除手续。可乡镇政府未经本人同意强行拆除,现我强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官方回复
桂阳
2020-11-27 09:39:29
网友您好!
一、2018年8月,桂阳县洋市镇府桥村积极贯彻落实《桂阳县“大整治、大拆违、大清扫”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桂办字〔2018〕37号和《洋市镇“大整治、大拆违、大清扫”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洋发〔2018〕32号文件精神,并召开了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在全村积极开展“大整治、大拆违、大清扫”行动,彻底消除违法违章建筑,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基本拆除农村残垣断壁、废弃杂房、老旧烤房、旱厕、猪牛栏(舍)、无人居住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等。 二、经核实,邓恒芳反映的祖宅与本村村民邓勇军共厅屋,总面积约70平方米,建设年代约100余年。因年久失修、长期无人居住,多处墙体开裂、倾斜、梁栋腐朽且伴时有瓦片掉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见附件一图片)。 三、经问话笔录得知,邓恒芳70年代当兵参军后一直没有回来生活,其父其母先后于80年代、90年代过世后房子一直无人居住也无人管理修缮,早已成为危房,对村里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生活隐患,邓恒芳祖籍洋市镇府桥村6组(满泉自然村)绝大多数村民强烈要求拆危除患,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2月12日,我镇调查处理工作人员与当事人邓勇军和邓红兵(府桥村6组村民,府桥村二支部委员、村民代表)的问话笔录见附件二。】 四、拆危工作小组人员分别与邓恒芳和邓勇军进行了电话沟通,对拆危的工作要求和必要性进行了解释说明。邓勇军作为生活在本村的村民,为安全起见,完全赞同将自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进行拆除,而邓恒芳当时没有同意。2018年8月16日,经邓勇军的要求和同意,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和挖机对邓勇军的危房进行拆除。由于邓勇军与邓恒芳房屋共厅屋,且都是年久失修的危房,在拆除过程中,受机械的震动和部分牵引力,导致邓恒芳的房屋全部倒塌。事后与邓恒芳进行了情况说明,整个事件过程不存在镇政府和村委会强行拆除行为。 五、府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江水胜与邓恒芳沟通时,邓恒芳明确表达如村组同意,由自己兄弟六人各出5000元进行重建。2019年清明节期间,邓恒芳返乡探亲,我镇驻府桥村领导陈石武同志也与邓恒芳当面进行了沟通说明并希望得到他的理解与支持。 综上所述,网友留言不属实。
洋市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我要评论
请先登录再回答问题
网友评论
强行拆除,不是不可为,但必须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下达强拆判决后才可依法实施。
邓恒芳
2020-11-30 20:14:33
我是湖南省桂阳县洋市镇府桥村邓恒芳,(联系电话18709484913)。我对洋市镇陈石武处理我的房屋拆迁上诉处理意见不服(镇上的处理意见书是陈石武写的也没盖公章,不能代表乡政府),特提请乡政府邓镇长复审。理由如下:
祖宗遗传下来的老房屋被湖南省桂阳县洋市镇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未经我本人同意拆除。老房屋是青砖青瓦二层楼房180平方米(村委会己确认盖公章),从拆除前老房屋的照片。可以细看到墙面是没有裂缝,墙体没有倾斜,拆除前有照片作证。不属于危房。
我的叔叔邓立桃是位烈士在这老屋出生长大,1953年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我也是在这老屋出生长大,虽说1972年12月参军入伍,老屋仍然是我个人财产,也是我们大家族的共同回忆。
2018年8月16日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要拆除旧老房屋,我打电话要他们不要拆我的老房屋(打电话时乡镇政府书记也在村书记身边)。理由是考虑到有房屋存在,祖宗及邓立桃烈士英灵能有处安息,《烈属光荣牌》有处悬挂。我每次回家乡都在老屋居住。可他们不考虑我的这些意见,还是带领民工开着卡车及挖掘机,拆除我祖宗遗传下来的老房屋,此种行为己经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同抢劫我的私有财产,造成房屋砖瓦被掀、大门被撬、木料等被抢走,室内财物以及邓立桃烈士保存下来的遗物被盗,祖宗遗传古董,收藏的钱币书画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人民币。
我强烈要求赔偿由此带来一切经济损失或修复房屋。刚开始乡镇政府领导陈石武主任解释拆除旧房有文件,是按照《湖南省2018年旧房拆除新规》拆除的。既然是有文件,房屋有房主应该得到经济补偿,砖瓦楼每平方2400元。或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但是直到现在他们不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办事,一味推卸责任。后来又说不是他们强行拆除的,是拆别人的房屋影响我的房屋倒塌,不给予经济补偿,不给予修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为政府拆迁行为,导致自己的房屋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给自己相应的赔偿。但如果恢复原状比较困难的话,可以根据实际受损的情况,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他们又讲我的老房屋几十年无人住,这不符合事实。我每次回家乡都是住在自己这栋房屋,家具齐全,众所周知。乡镇政府陈石武主任要求我见面沟通,见面时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回答给予经济补偿或按原状修复。陈主任当时答应过几天给回复,后来我却再找不到他本人,打电话不接电话,有时候接电话讲在长沙,有时候接电话讲在桂阳,我去桂阳找他,他又讲乡镇政府找他,找了二十多天都没有找到他。去年年底陈石武主任讲请示乡镇政府镇长支持本人修建,只给政策支持不给资金补偿。没有资金怎么修建。他们找各种理由,不给予经济补偿也不按原状修复。
接到陈石武的处理意见书,他才说是执行桂办字[2018]37号和洋发[2018]32号文件《大整治、大拆违、大清扫》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当作"危房"拆除。是不是危房屋应该经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监定才能确定是否是危房,并且要发文件公告,经本人(房主)同意,与房屋主人签拆除房屋协议,办理拆除手续。如果本人不同意也要按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是危房才能强行拆除。
我的诉求是依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求县政府督促解决,赔付房屋及附带财物损失30万元或者重建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含内部装修)。
邓恒芳
2021.1.21
邓恒芳
2021-01-21 18:09:38
我要评论
提交
评论
×
点击查看大图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