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郴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郴公明电〔2018〕858号)第五项户口迁入规定有24个内容,具体如下:
1、夫妻投靠落户;2、父母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落户;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4、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城区(外)祖父母落户;5、离婚回原籍落户;6收养落户;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8、家属随军落户;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10、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城镇地区;11、高层次人才落户城镇地区;12、荣誉市民落户城镇地区;13、购房落户;14、租赁房屋落户城镇地区;15、务工人员落户居住地城镇地区;16、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城镇地区;17、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18、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19、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20、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21、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22、刑释人员落户;23、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24、其他回原籍落户: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公发[2016 ]18号)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因该网友从高校毕业后已将户口迁至工作所在地,所以他不符合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原籍的政策。
汝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