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与国有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正式职工(不含集体工)和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人个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因此,原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身份置换的职工,以后无论在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重新就业,还是在外资企业或私有企业重新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此期间,不论他们从事何种工种,均不再享受国家特殊相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