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已致电邓黎明了解情况,并告知其参保信息、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要求,建议他与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同时,我单位电联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并告知、要求宇兴劳务按文件政策规定办理邓黎明的失业保险相关事宜。5月9日上午,再次电联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宇兴劳务公司工作人员说明邓黎明是自己辞职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用人单位提供了本人签章盖手印的离职信。并在失业保险异动时以自动离职为原由办理了减少参保人邓黎明业务。
四、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有邓黎明本人签章盖手印的离职信,宇兴劳务公司不给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是符合文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