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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遗传的老房屋被乡镇政府拆除

邓恒芳 问政单位:桂阳 2020-05-01 19:27:51
我是湖南省桂阳县洋市镇府桥村邓恒芳,联系电话18709484913.
祖宗遗传下来的老房屋被桂阳县洋市镇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未经我本人同意拆除,特要求赔偿损失或修复。老房屋是青砖青瓦二层楼房,从拆除前老房屋的照片,可以细看到墙面是没有裂缝,墙体没有倾斜,拆除前有照作证。不属于危房。
我的叔叔邓立桃是位烈士,在这老屋出生长大,1953年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我也是在这老屋出生长大,1972年12月参军。老房屋不但是我个人财产,而且是我们大家族的共同记忆。
2018年8月16日,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要拆除旧老房屋,考虑到有房屋存在,祖宗及邓立桃烈士英灵能有处安息,《烈属光荣牌》有处悬挂,且我每次回家乡有地方住,我打电话要他们不要拆我的老房屋(打电话时乡镇政府书记也在村书记身边)。  可他们带领民工开着卡车及挖掘机,未经我们同意拆除我祖宗遗传下来的老房屋,此行为己经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同抢劫我的私有财产,造成房屋砖瓦被掀、大门被撬、木料等被抢走,室内财物以及邓立桃烈士保存下来的遗物被盗,祖宗遗传古董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人民币。
现我们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或修复房屋。刚开始乡镇政府领导陈石武主任解释拆除旧房有文件,是按照《湖南省2018年旧房新规》拆除的。既然是有文件,房屋有房主应该得到经济补偿,砖瓦楼每平方2400元。或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但是直到现在他们不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办事,一味推卸责任。后来又说不是他们强行拆除的,是拆别人的房屋影响我的房屋倒塌,不给予经济补偿,不给予修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为政府拆迁行为,导致自己的房屋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给自己相应的赔偿。但如果恢复原状比较困难的话,可以根据实际受损的情况,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他们又讲我的老房屋几十年无人住,而我每次回家乡都是住在自己这栋房屋,家具齐全。乡镇政府陈石武主任要求我见面沟通,见面时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回答给予经济补偿或按原状修复。他们找各种理由,不给予经济补偿也不按原状修复。
这次接到陈石武的处理意见书,他才说是执行桂办字[2018]37号和洋发[2018]32号文件《大整治、大拆违、大清扫》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把我家祖屋当作"危房"拆除。是不是危房屋应该经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鉴定才能确定,并且要发文件公示,经本人(房主)同意,与房屋主人签拆除房屋协议,办理拆除手续。如果本人不同意也要按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是危房才能强行拆除。
我的诉求是依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求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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