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情况调查回复如下:
1.我局与谭水华合同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4月19日,谭水华经我局同意将门面转租给扶东鹏,为此2018年4月19日我局与扶东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只将承租方由“谭水华”改为“扶东鹏”,其他内容都未改变,包括租赁房、租金、租期(2018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权利义务等。谭水华、扶东鹏的承诺也注明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而我局也从未承诺合同到期后续租。
2.我局与谭水华签订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自已的义务,即我局应保证2018年12月31日止将租赁房出租给承租方。“税务系统2017年做出的要求”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违背法律作出已签订合同的要解除合同的决定。
3.谭水华与扶东鹏签订转租协议,我局未参与,也从未承诺可支付转让费。
4.扶东鹏明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修不修饰门面,有多大风险,他心里有杆秤。且我局并没有要他修饰,因此其个人行为产生的费用与我局无关。
5.该事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律、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安仁县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