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山林权属纠纷自2016年8月上报县山林调纠办后,山林调纠办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依法告知争议当事方:争议各方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而莲花坪农场部分村民不听劝阻,在县山林调纠办受理该案后2016年12月份前在该争议山场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2016年8月份与当年12月份照片对比),已属违规,有错在先;浩塘镇大留村村民的毁林行为也有过错。此案的发生是因山林权属纠纷未及时妥善处理,既然双方已经诉之政府确权,双方应明知都无权擅自改变山场现状,而一方却在山上种植果木,是过错在先,另一方毁坏林木貌似违法,确有维权之实,依据物权法和民事法的有关规定,但不确定的是该纠纷山场其权是谁的,因此毁坏一方也有过错。建议应由调纠部门和当地双方政府牵头,就山场纠纷及果木损失进行调解处理。
2、该毁林事件由山林权属纠纷引发,胡先生反映要求解决的处理结论,应由调纠部门和当地双方政府牵头组织司法、国土、林业、衡武高速连接线等相关部门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对该案造成的损失,建议由过错方从2016年10月10日桂阳县土地收购中心与莲花坪大留村征收土地补偿款(286104元,该款现冻结中)补偿款中扣除。
3、我局已与市民胡先生多次进行了解释工作,该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如调纠部门及双方政府调解不成功,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