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我局房产物业监管科已经下达了《关于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限水限电的提醒告诫函》给该物业公司,如再发生此类现象,该物业公司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市住建局房产物业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