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友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对您提出“桂东易地扶贫搬迁后农村旧房没拆除”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县根据国家、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制定了《桂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试行)》(桂办发〔2016〕4号),文件中明确了老住宅处理方式: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搬迁户原有房屋必须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并复垦,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要上交乡镇政府并依法予以注销。易地扶贫搬迁由贫困户自愿申请,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为易地扶贫搬迁户后签订《桂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书》,其中协议书第二条第4款“易地搬迁户原有房屋在领取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费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并上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的也要上交),逾期不予拆除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扣发余下的30%建房补助款,新(购)房屋不予发证。原有宅基地必须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得再建房屋,也不得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山林、田土等生产资源仍按原承包方式不变。”
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作,县委、县政府已多次部署和要求,各乡镇要加快推进。首先按照搬迁协议,要求搬迁户搬入新房后,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自行主动拆除旧宅。确有其他困难不能主动拆除的,由各乡镇按照省市县有关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执行。目前,我县旧房拆除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
衷心感谢您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桂东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