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刘启峰,男,1933年出生,中共党员,1950年部队入伍(志愿兵),1953年士兵复营,先后被分配到天峨山林场、粮站、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工作。任职为粮站主任,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等职。1988年10月于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干部退休(有资兴人事局发的证件1本)。2018年元月9号去世,享年86岁。
我叫刘俊华,是刘启峰的儿子,就在上个月(8月份)去办理父亲的丧葬抚血金时,领到的却是按照企业职工计算的待遇标准,总计才为54480元。
由此,我真不明白,既然是干部退休,就应该按干部待遇标准计发,为何干部退休,而职工计发?原因何在?求解!
刘先生,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实,您父亲刘启峰,身份证号432802XXXXXXXXXX19,系我市城关粮站退休人员。城关粮站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以您父亲享受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身份无关。根据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2017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270元。因此,您于2018年8月份办理您父亲的丧葬抚恤费待遇总计为2270元*24个月=54480元是正确的。
资兴市企业养老保险站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