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今天向您们陈述两件久拖未决的事情:
第一、我系资兴市唐洞街道田心社区仙脚下组村民,我是本村组土生土长的村民,户口在本村,按照规定别人起了新房子还同样分得每口人1米5,我要求在省道s213线公路旁边分得土地,我家应该同样分得才算公平。现在反而有些外面的人也分得到享受,这是一些干部办事不公平,其个人得了好处。
通过街道办、村、组调解协议书,到国土所调审批手续,核对是否与组集体住宅基地审批手续为同一年审批的,如果是同一年审批的,就不享受公路旁分地,如果是先于组上集体住宅基地审批手续一年,则同意共同享受公路旁分地。村、组干部签字按了手印,又盖了公章。通过国土部门调资料组上是2007年4月14日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我家是2005年元月7日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批盖章。明确我比组上审批时间早2年多时间。应该履行调解协议分给我。我是2006年7月15日山体滑坡涨洪灾,靠厂棚水渠边被洪水冲垮,只好被迫基脚移动几米。
第二、我家厕所办有合法房产证、土地证享有受法律保护。村里搞建设需要我拆迁厕所,应该要亊先与我家商量,不能强行、霸道无理的拆除,但从来没有一个村、组干部与我家商量过,村、组干部反而向街道办事处撒谎发函,说成是多次上门协商无果,实际他们一次都没有来商量过,以及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商量事项协议、录音、拍照等一项都没有。他们是强行无理拆除的,是谁给了他们的胆无法无天、目无法纪。
事后通过多次镇、村、组调解签订协议,确定组上负责,由国土站确定安排我建厕所地方。(面积按国土使证原厕所面积)。反而在一些个别别有用心的村、组干部眼里给我乱扣帽子说成是无理取闹,我是正当维护权益、正常向上级领导反映民间属实情况,事情总会清楚。我是一个残疾人,我被他们打过、骂过。我相信有好的上级领导会为民作主,容不得他们光天化日之下说谎话,欺下瞒上。人间自有公道在!
我强烈恳请政府领导明察秋毫,本着为人民服务,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为保一方百姓安居乐业,对本人的土地久拖未决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妥善解决为盼!
致谢!
农民 黄满仁
我街道接到关于请求领导解决资兴市田心社区仙脚下组村民两件久拖未决的事情,我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党工委书记刘向前同志亲自牵头对此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组织了由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组成的协调会议,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黄满仁,男,汉族,唐洞街道田心社区仙脚下组人,55岁,现从事摩托车出租行业。妻子黄满蓉,53岁,其二人于1989结婚,育有三个孩子,大女儿黄娜,现年28岁,在嘉禾县从事个体行业。二儿子1991年出生,5岁时因意外事故死亡。三儿子黄勇庆,20岁,现与其母黄满蓉同在东江街道罗围段一快餐面厂打零工。
(一)关于黄满仁报告中提及2008年仙脚下组划分宅基地时未给他家分地的调查情况。 2005年,黄满仁以为其个人在省道S213线兴建的石灰厂办证的名义,申请到了厂右侧黄细术等人的菜地面积116平方米,一直未建。2006年,仙脚下组为响应郴州市委驻田心村工作队对建设新农村示范点的号召,经该组村民一致表决通过,对该组所有土地(包括自留地在内)进行统一安排,筹划办理相关手续,在沿S213线两侧按每3人为1户,每人宽1.5米,长12米,每栋18人进行规划,全组包括黄满仁在内的共64户,每户筹资600元作办证等各种费用支出,黄满仁当时也交纳了600元参与。之后,黄满仁主动提出退出组上统一规划,由自己另行申请建房,并退回600元资金。2010年,黄满仁沿S213线公路单独新建一栋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比同时由仙脚下组统一分配的宅基地面积多40余平方米。
(二)关于黄满仁报告中提及他家原有一栋厕所被强行拆除并未补偿到位的情况。 黄满仁原建厕所,位于距S213线不到10米,南北住房不到5米的仙脚下组渡槽上,面积为21.9平方米。2007年,仙脚下组推进创建新农村示范点建设,由于该厕所位于S213线旁,对村容村貌及环境卫生有一定影响,村、组干部多次上门与黄满仁协商拆除,黄满仁均未同意,同年11月,仙脚下组村民黄毛改对该厕所进行了强行拆除。事后经村、组、当事人三方协商,厕所拆除后,由仙脚下组出资修好渡槽作为行人进出安全通道,厕所作价3000元、黄毛改另赔偿医药费400元共3400元整,给黄满仁作为一次性补偿,黄满仁另建厕所地由镇国土站确定在当事人新建住房处安排地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自2012年起,黄满仁以仙脚下组当年划分宅基地未安排其为由,多次到市委上访,因其已批地建房,故仙脚下组未对其重新划分宅基地。
二、调处结果
自2012年黄满仁上访以来,街道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调解,但因种种原因,调解均未果。今年以来,包括街道书记在内,与黄满仁谈话或找村组沟通不下6、7次,今年3月15、19、20日,唐洞街道又分别组织国土、村、组及有关部门与黄满仁进行沟通调解,国土部门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黄满仁因已批地建房,故无论是当时该组统一规划建房还是现在,在其儿女成家分户前,他都不能再第二次审批建房,因此其提出按1.5米划分宅基地给他的要求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对于黄满仁拆除的厕所,仙脚下组组委会表示同意在2007年已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在黄满仁现建住房边划地,按当年的拆除面积作为补偿给黄满仁。而黄满仁固执地认为自己批地建房在组委会统一划分宅基地之前,故应在自己已批地的同时,仙脚下组还要按2006年宅基地划分的方案另行为其划地建房,并拒绝在会议记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字。
三、意见和建议
(一)因黄满仁此次申请划分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建议,等仙脚下组今后统一审批宅基地,且黄满仁儿女符合条件时,再按政策规定予以审批。
(二)仙脚下组按当年拆除黄满仁厕所的实际面积,在黄满仁现建住房旁划同等面积给黄满仁,作为补偿。
(三)如黄满仁对调解不满,建议其诉诸法律,依法解决。
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