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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东江鸿都尚城开发商故意拖延不办理部分不动产证

djhdsc 问政单位:资兴 2018-03-08 16:48:30

中共资兴市委、市政府:

我们是东江鸿都尚城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业主。该小区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竹园路与水电路交汇处,由资兴市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小区住宅约312套,商铺约100余间/套,配套停车位224个,总建筑面积606334㎡。

小区楼盘于2010年8月对外销售,并于2015年前后陆续交房,但时至今日,开发商一直拖延办理部分业主应有的不动产证,业主前后历经几年,反复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尽快办理证件,均未果。

据资兴市房产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给予的回复,截至当时(2017年5月),小区已办理好232户不动产证,因“营改增”税务改革及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等原因造成剩余80户的不动产证正在办理当中。据悉,小区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综合验收已完成,符合办理不动产证的条件,而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业主分布在小区1、2、3、4栋各个单元,购房时间在2012年月至2015年6月期间,绝大多数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并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以及预告登记费、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房产办证费等费用的业主。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小区的业主们,在楼宇交付使用且已经向小区开发商足额支付了相关费用4年以后,仍未得到开发商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指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59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姑且不论590日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其实际的办证时间也远远超过了约定的期限。

综上,开发商在收取了业主的购房款及办证等各种费用后,理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购房合同履行办证义务,但开发商一直推诿扯皮甚至逃避,极大的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业主的感情,也耗尽了业主的耐心。

东江鸿都尚城小区部分业主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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