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普通人
问政单位:汝城
2017-07-26 17:26:49
我于2017年7月16日在长安生态城认购套65.88平米的公寓期房,按商品房认购书上注明的时间内到营销售部准备签售房合同交首付款时,发现售卖人员对房屋情况解释含糊,对交易相关合情合理事项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人要求退还1千元定金遭无理由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规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我恳请相关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因为还有其他买受人也出现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