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原汝城钨矿下岗矿工,汝城钨矿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破产企业全民固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上面注明了我们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汝城县公证处也出具了公证书,但现在劳动局以原始档案记录不详不认同我们是特殊工种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就是代表党代表国家,公证书就是代表法律,特殊工种岂能当儿戏?因为当年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现在我们的原始档案记录里错误百出,甚至出现我们几年没有工作档案记录,井下值班长的工作不属于井下工作的笑话,我们为祖国奉献了青春,我们支持改革,但到头来我们的档案里却是如此荒唐,在此,我们申请按照汝城县公证处公证的汝城钨矿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破产企业全民固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认定的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原汝城钨矿下岗矿工朱谷秀、陈红宁
2017年6月2日
你们投诉的关于《汝城县公证处公认的特殊工种不被认同,请帮我们下岗矿工》的信访件,我局于2017年6月14日已收悉,并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你们的档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汝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事项为:《汝城钨矿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而《汝城钨矿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并未注明“特殊工种”字样,故公证处并未对特殊工种进行公证。
二、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18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目录”、“新增特殊工种目录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你们的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工种有部分不属于本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中,故人社部门无法确认为特殊工种,需补充认定特殊工种的辅证材料。
三、你们职工档案中记录工种是“值班长”,不是“井下值班长”,在特殊工种目录中没有“值班长”工种,在无其他辅证材料的情况下,暂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
四、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破产企业全民固定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表》中,无认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和特殊工种年限,只有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是用于清算组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目前没有政策规定无具体特殊工种且无具体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安置表,可以认定为多年的特殊工种。因此,不能按照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破产企业全民固定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表》来认定特殊工种及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五、我局从未收到且未审核汝城钨矿朱谷秀的职工档案,其在信访件中陈述的“因为当年的工作人员......出现我们几年没有工作档案记录”,根据单位职责,不属我局职责范围。
六、因我局没有审批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权限,建议汝城钨矿留守处积极为原汝城钨矿下岗职工提供特殊工种相关的辅证材料,以便于我局与上级审批部门上报。
汝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