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请投诉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