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整体分流到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的待岗工人。在新公司进一步彻底清算安置过程中,我们待岗人员的的权益被忽视了,我们没有了岗位本身就是一种付出,而安置待遇与有岗位的同事相比反而相差甚远,显失公平。
鉴于2003年改制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程序不规范,与集团公司所签员工身份置换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整体分流安置到新的公司后,我们与新公司没有签订任何解除劳务关系的协议,选择“待岗”是属于被迫,且新公司承诺:有需要,优先回岗。所以我们还是整体分流后新公司的合法员工。我们提请清算安置小组,在这次清算安置时:1、给予待岗员工待岗期间,2003年至今,按最低生活标准补发生活补贴。2.按标准给予我们发放失业金。3、待岗人员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
发现改制工作不规范,是因为2008年公司的一起败诉的劳务官司。这起官司揭露出两个问题:第一,早于集团公司与郊区分公司签订“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前成立的郴州市兴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私营)是怎样成立并变更为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的,并进一步掌控了原郊区分公司的所有资产。第二个揭露出,郊区医药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个“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并做了公正。我们的身份置换协议是格式合同,且是在“整体分流安置协议”生效、公正后,与已无劳务关系的企业签的,是无效的。我们如果当时知道有“整体分流安置协议”,我们会与一个与我们没有劳务关系的企业签订“身份置换安置协议”的劳务合同吗?在得知以上两个真相后,才引起了我们待岗人员2009年的维权行为。事情的经过政府不是全不知道,只是没人敢担责任,没人敢把整体分流后的改制工作放在阳光下,依法依规办。企业改制也是改革,也是探索,难免有失误。哪里跌倒,就哪里爬起;哪里违规,就从哪里开始纠正。不这样搞,政府就只能是为前面个别人员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背书和作“善后”工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只有从整体分流那个环节开始梳理,我们的权益才可能维护得了。相信现有的清算安置小组能排除干扰,独立思考,敢于担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维护我们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
主要涉及单位名称:
1、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当时法人代表:龚忠明;
2、郴州市苏仙区医药公司(简称区医药公司)
3、郴州市医药集团郊区医药分公司(简称郊区公司)负责人:雷京京;
4、郴州市兴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私营)(简称兴达)法人:雷京京;
5、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私营)(简称苏仙医药)法人:雷京京。
主要事件时间:
2001年8月前 集团公司成立;
2002年1月9日 区医药公司注销;
1月30日 郊区公司成立;
2003年7月17日 兴达公司成立
7月18日 集团公司与郊区公司签订“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并生效
7月28日 “兴达”变更为“苏仙医药”
7月29日 市公证处公证7月18日的“整体分流安置协议”
2003年8月底9月初 部分郊区公司职工受蒙蔽下岗
2004年10月28日 郊区公司营业执照因未年检被吊销(郴工商安处字[2004]第199号处罚决定书)
2005年2月19日 集团公司报市财政局的《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报告》中称“以上十一宗土地已将该公司(注:苏仙区医药公司)173名职工身份置换整体量化转换给新成立的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
2006年 又一部分郊区分公司职工陆续下岗
2009年3月初 下岗职工始知“整体分流安置协议”等部分内情
网友螺旋环:
您在郴州新闻网上关于“国企改制要规范、公平”的投诉件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情况
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医药集团)原系国有独资企业,该公司于2003年初根据郴发[2001]8号、郴政办发[20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并于2003年3月14日,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一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5月7日,郴州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同意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完善股份制改造的批复》(郴市企改字[2003]9号),至此市医药集团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全面展开。
2003年7月18日,市医药集团与郊区医药分公司签订了《郊区医药分公司整体分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郊区医药分公司原有和现有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划归郊区医药分公司所有,同时由郊区医药分公司负责整体分流安置职工166名。2003年8月23日,郊区医药分公司在公司开票大厅召开职工安置分流专题大会,会议对资产评估数据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职工安置分流的两个途径:一是按市医药集团股份制改造方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二是交纳股金进入改制后新组建的公司就业,要求每个职工慎重选择。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54名职工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剩余职工选择交纳股金参与组建新的“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
为配合市医药集团的改制,2003年7月17日注册登记成立了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仙医药公司)。市医药集团改制后,苏仙医药公司从市医药集团整体接收了郊区医药分公司作为安置166名职工的实物资产及债务 。54名 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职工在与市医药集团签订《国有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后,与市医药集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从苏仙医药公司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进入社会自谋职业。苏仙医药公司则以量化到个人的实物资产为“股本”重新组织经营活动,因机制体制仍难理顺,至2014 年10月歇业,于2016年5月31日进入清算解散程序。
二、部分自谋职业人员诉求情况
近期,与市医药集团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陆续到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上访,提出有关诉求:一是要求确认与苏仙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参加苏仙医药公司职工安置;二是要求苏仙医药公司从2003年起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生活费;三是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企改革改制政策,现对上访人诉求回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确认与苏仙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参加苏仙医药公司职工安置问题
经核实,市医药集团改制时,原属郊区医药分公司的54名职工与市医药集团签订了《国有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了与医药集团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苏仙医药公司是原郊区医药分公司部分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于原郊区医药分公司54名职工已与市医药集团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且未出资和与苏仙医药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郊区医药分公司54名职工与苏仙医药公司无劳动关系,不能参加苏仙医药公司职工安置。
(二)关于要求苏仙医药公司从2003年起为54名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生活费问题
由于原郊区医药分公司54名自谋职业人员未与苏仙医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属苏仙医药公司员工,因此,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苏仙医药公司无义务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
(三)关于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3号)规定:凡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破产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保留,待其重新就业继续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享受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郴州市国资委
2016年8月12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hnaic.gov.cn/notice/notice/view?uuid=jmPqg_Bu_f.o1TuX1NSDKTPZyazcr9Nw&tab=01
以上是工商登记信息
连该企业自己都说是“改制后重组的民营企业”(2009年3月26日回复郴州市苏仙区信访局)
可是现在国资委硬是把2003年郴州市医药集团整体量化到郊区医药公司的国有资产(被苏仙医药实际掌控),挂到私营企业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处置。恳请政府部门核查,给社会一个解释。
相关政府部门要过问啊,严防小部分人披着改制的外衣侵吞国有资产。支持苏仙医药有限公司待岗的兄弟 们维权!!
政府应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国企改制是国资委的事,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处置。所以这个问责单位应该是国资委。如果我反映的这个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落实的话,是不妥的。
请将问责单位变更未为 市 国 资 委 。请国资委书面解释我所反映的情况。或请市纪委出面回复解释。
劳动关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也是对的。
按照郊区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整体分流协议,我们应是分流后新成立的独立的法人企业的员工,不再与集团公司有任何劳务关系。再整体分流协议内容未充分传达,我们不知道与集团公司脱钩的情况下,才与集团公司签订了身份置换协议。与没有劳动关系的企业何来解除劳动关系???
我听说过一个故事:这天深夜,王大山见一人翻墙而出,行迹可疑,就拦住问话。这个人呢就说:我是拿了我自己家里的东西。这个王大山就说,分一些给我,我就不告诉他们。这个人呢害怕暴露行迹,就同意了王大山的要求。
故事是真实的,怎么想就是客官您自己的事了。
已注意到:问政单位变更为:市国资委。我心情复杂。有忧愁,因为就是这个部门的事情没办好;也有希望,解铃还须系令人。
相信政府的自纠能力。“能排除干扰,慎重考虑,敢于担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维护我们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多的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这也是我们的期待!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下岗职工利益不受侵害,请政府职能部门给予答复
维护大家和自己的利益,企业要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从2015年开始,改制小组将整体分流的国有资产塞入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私营)进行彻底清算。现正在清算过程中。
2016年8月8日下午,我们到改制办,改制办的接待人员居然说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我问他有法律依据吗?他说我们签了协议。我问他我们签协议的双方有劳务关系吗?他又说我们拿了钱。我问他是哪个国有企业依据那一条给了我们钱?我不是苏仙医药公司(私营)的人,他凭什么给我钱?他回答不了我,将材料交另人汇报,拟下次回复。我们要求书面回。
关于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的经济性质问题:1、工商局登记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也就是说是私营企业。具有权威性和法定的效力。2、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2009年3月26日回复苏仙区信访办:“我公司是改制后重组的民营企业‘是依法重新注册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
可为什么改制办的说它是国有企业?2015年,改制办工作组陈组长也说说:是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的经济性质变更要那些程序?那他改制办会不会把您那个大公司变成国有企业呢?
请追究侵国友支产人员责任
依法追究侵占国资的贪腐行为和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维护待岗人员的权益,?偿还应高于在岗的。
希望政府为民办实事别让普职人员见不到阳光,还民蓝天
自2009年公司改制问题暴露出来后,我们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
说2003年改制时信息不透明,整体分流协议和私营企业的成立我们毫不知情,领导总是避重就轻地说传达了某某某信息。对整体分流协议和私营企业的成立却避而不谈,甚至说没资格知晓。
说既与总公司整体脱钩,个人又与总公司签置换协议违背程序和常理;何况他的私营企业成立在先,整体脱钩在后。公司领导、改制小组陈组长就让我们去“走法律程序”。
我们真的很弱势,走不起法律程序,只好向市政府如实反映情况。
请政府依法明确我们待岗人员的身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
请您做一个明断是非的看客。
请有兴趣的客官将我的投诉和留言归纳一下,再与国资委的回复进行对比,谁的主张有理,您就清楚了。
政府部门不要答非所问
今天有机会向市国资委雷运明主任简单汇报了我们的主张和依据。表明在“整体分流协议”的大前提之下,与之矛盾的个人“身份置换协议”是无效的;我们待岗人员还是国企员工,我们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国资委的领导层终于真实了解到了我们待岗人员的诉求。相信政府部门会认真研究,依法办事。
郊区医药分公司整体分流安置协议书
甲方: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郊区医药分公司
(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集团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处置办法,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和郊区医药分公司的要求,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郊区医药分公司实行整体分流安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整体分流安置人数166人(含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其中:有形资产146人,非法人批发证20人,由郊区医药分公司负责分流安置,实行“两个置换”(国有企业置换成股份制企业、国有职工置换成股东)。原从乙方调出去的职工要求回乙方量化,但由于受编制、财产的限制,乙方只接受一部分,剩余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2、原苏仙区医药公司所有的财产、债权债务以及现乙方所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部划归乙方所有。考虑到乙方GSP认证的需要,甲方同意将下湄桥一号仓库无偿借给乙方使用3年。
3、甲、乙双方签订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后,即解除双方的行政隶属关系。 之后由乙方重新组成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在乙方申办法人证期间, 原郊区分公司的经营业务由整体分流群体继续进行,以保持业务经营的平稳过度。 集团在此过渡期间继续提供发票到新公司成立之日为止。但甲方不承担过渡期间的乙方债权债务。
4、乙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经济往来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乙方负责申请变更法人证及零售证照,其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协助证照变更。为便于乙方人员安置,原乙方职工使用的6个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继续归乙方使用(附详细清单),如本人愿意回乙方则证随人走,一并交给乙方;甲方原有闲置的10个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也移交乙方用于安置职工,所移交的零售证照不计人数。
6、调出调进人员的工资及所欠政策性缴费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补缴至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7、乙方在改制分流后,其接纳的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由乙方负责,确保其应享有的权益。协理员经济待遇按2003年3月17日甲方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办理。
8、甲、乙双方解除隶属关系及工作关系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为准,即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双方各自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义务。
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公证处公证并登报公告。
甲方:龚忠明(邓力平代) 乙方:雷京京 罗春和
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印) 郴州市医药集团郊区医药分公司(印)
2003年7月18日
请对照协议看 : 1、置换协议是否有效?所有职工置换协议相同,应该是什么身份?为什么有不同身份? 2、“苏仙医药”接管原 “苏仙 区 医药公司”的资产是否合法?有何依据?
附:《整体分流协议》。它是郊区医药分公司改制工作关键所在,它决定员工《身份置换协议》的法律效力,它也决定苏仙医药的法律地位。
郊区医药分公司整体分流安置协议书
甲方: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郊区医药分公司 (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集团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处置办法,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和郊区医药分公司的要求,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郊区医药分公司实行整体分流安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整体分流安置人数166人(含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其中:有形资产146人,非法人批发证20人,由郊区医药分公司负责分流安置,实行“两个置换”(国有企业置换成股份制企业、国有职工置换成股东)。原从乙方调出去的职工要求回乙方量化,但由于受编制、财产的限制,乙方只接受一部分,剩余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2、原苏仙区医药公司所有的财产、债权债务以及现乙方所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部划归乙方所有。考虑到乙方GSP认证的需要,甲方同意将下湄桥一号仓库无偿借给乙方使用3年。
3、甲、乙双方签订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后,即解除双方的行政隶属关系。 之后由乙方重新组成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在乙方申办法人证期间, 原郊区分公司的经营业务由整体分流群体继续进行,以保持业务经营的平稳过度。 集团在此过渡期间继续提供发票到新公司成立之日为止。但甲方不承担过渡期间的乙方债权债务。
4、乙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经济往来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乙方负责申请变更法人证及零售证照,其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协助证照变更。为便于乙方人员安置,原乙方职工使用的6个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继续归乙方使用(附详细清单),如本人愿意回乙方则证随人走,一并交给乙方;甲方原有闲置的10个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也移交乙方用于安置职工,所移交的零售证照不计人数。
6、调出调进人员的工资及所欠政策性缴费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补缴至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7、乙方在改制分流后,其接纳的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由乙方负责,确保其应享有的权益。协理员经济待遇按2003年3月17日甲方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办理。
8、甲、乙双方解除隶属关系及工作关系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为准,即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双方各自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义务。
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公证处公证并登报公告。
甲方:龚忠明(邓力平代) 乙方:雷京京 罗春和
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印) 郴州市医药集团郊区医药分公司(印)
2003年7月18日
郴州市国资委各位领导:
我们是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整体分流出来的员工。在整体分流的资产被彻底清算安置过程中,我们待岗人员的权益被忽视了。我们没有了岗位本身就是一种付出,而安置待遇与有岗位的同事相比反而相差甚远,显失公平。
鉴于2003年改制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程序不规范;与集团公司所签员工身份置换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整体分流后,新公司一直未成立;国有企业资产被私营企业长期占据;选择“待岗”是属于被迫,且公司领导承诺:有需要,优先回岗。所以我们还是整体分流后的国企员工。我们提请政府在这次清算整体分流资产、安置国企员工时:1依据整体分流协议核实我们的身份。2、给予我们待岗人员应有的合法权益金。
国企改制要规范、员工安置要公平。发现改制工作不规范,是因为2008年公司的一起败诉的劳务官司。这起官司揭露出两个问题:第一,早于集团公司与郊区分公司签订“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前,公司领导私下注册了“郴州市兴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私营)”,后又变更为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私营),并进一步掌控了原郊区分公司的所有资产。第二个揭露出,郊区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个“整体分流安置协议”,并做了公正。我们的身份置换协议是在“整体分流安置协议”生效、公正后与集团公司签订的。按照整体分流协议,我们与集团公司已无劳务关系,所以它是无效的。我们如果当时知道有“整体分流安置协议”,怎么会与一个与我们没有劳务关系的企业签订“身份置换安置协议”的劳务合同?在2009年得知以上两个真相后,才引起了我们待岗人员的维权行为。我们2003年,受蒙蔽下岗,一不知有“整体分流协议”,二不知“兴达”(苏仙医药)的成立。三不知整体分流人员置换协议完全相同。现在,改制小组将整体分流的国有资产塞入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私营)进行彻底清算,甚是不妥。事情的经过具体情况您们领导也不知情。企业改制也是改革,也是探索,难免有失误。哪里跌倒,就哪里爬起;哪里违规,就从哪里开始纠正。不这样搞,政府就只能是为前面个别人员在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背书和作“善后”工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只有从整体分流那个环节开始梳理,我们的权益才可能维护得了。相信现任政府部门能排除干扰,慎重考虑,敢于担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维护我们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待岗人员
郊区医药分公司改制情况讨论汇报
国资委各位领导:
您们好!
以前交各位领导资料里的内容,有分歧的,以这次为准。(展示整体分流协议和苏仙医药工商登记记录)不带立场,不带偏见,客观地问四个问题:1、“整体分流协议”是否有效?2、依法断定,苏仙医药是否是整体分流协议签订前成立的?3、依法断定,苏仙医药是否是私营企业?4、现在清算的,是否是整体分流资产?
四个问题都是肯定回答------是。据此,我们只提出一项要求:请国资委在清算整体分流资产时,对所有整体分流人员同等对待安置------所有整体分流人员,工龄计算截止日期相同,都按2016年6月30日计算,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法定退休日期计算。
现我们简明讨论汇报如下:
一、人员
人员情况分类。整体分流后,现人员分别为:待岗54人(占总数的31.2%)、苏仙医药56人(32.2%)、离退休42人(24.3%)、内退17人(9.8%现已退休)、调离4人(2.3%)。现在讨论的基本上就是苏仙医药的员工和待岗人员,共110位分流人员(63.4%)。待岗的、苏仙医药的几乎各占一半。
如图:
二、企业
相关企业有:1、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国有法人);2、郴州市医药集团郊区医药分公司(简称郊区公司、国有非法人,整体分流前隶属集团公司);3、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苏仙医药、私营)。
三、资产
整体分流资产= 原苏仙区医药公司资产
= 郊区医药分公司资产,
与苏仙医药无关。
四、事由
各企业、资产与人员之间的关系。如图:
从已知的资料显示,兴达的成立,又变更为苏仙医药,不说是有预谋,至少有点私心。郊区公司改制工作在整体分流后被扭曲、中断。郊区公司、苏仙医药,一套人马,两个企业,两种体制,要公私分明。不能玩得风生水起,好处就是私营企业的,自己得,亏了就是国企的,用整体分流资产来抵。同为郊区公司整体分流员工,因中途改制停顿,现清算整体分流资产,理应相同方式计算工龄。不能政策跟着领导走,领导在哪个企业,那个企业就是国企,领导的企业的员工就是国企员工,就能计算工龄,就能用整体分流资产安置。以前改制小组也召集待岗人员谈过,别说解决问题,解释问题都没解释清楚。在改制过程中,整体分流人员与集团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原本也没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所有整体分流人员与集团公司签订的身份置换协议都不具法律效力。现在对苏仙医药人员(在岗人员)的安置也说明了这一点。整体分流人员与集团公司已无关系,却签订解除关系的合同,是谁在操纵,是谁在操纵不明真相的人签订这样的合同!这样做有何目的?
公司经理雷京京多次公开认错,最近一次是9月18日上午,在他自己办公室认错。却说;“错在整体分流协议上签了字”。我们纠正他,说,错在没按协议操作执行。他本人都认错了,错在哪也明确了,现在正好纠错。错了就改,改对了,不追究,不计较,毕竟改制是探索。公司副经理罗春和,是待岗人员中,唯一一位不参与维权的人,给出的理由却是:“怕得罪领导”。怕得罪哪些些领导,不得而知,也无需知晓。
换一种说法:苏仙医药使用整体分流资产,相应地,给予整体分流人员岗位;不给岗位的,苏仙医药买断岗位,给付待岗人员岗位金。现在苏仙医药倒闭了,不需要了使用了这些资产了,这个岗位金也可按固定资产租金来看待处理。再从2005年2月19日集团公司给郴州市财政局的,《土地处置报告》的批复上来看,整体分流的“土地资产全部用于安置职工”,那么,郊区医药公司的土地应该属于整体分流人员“集体所有”。照此理解,“非法占有国资”的情况也不成在。在郊区公司的改制过程中,从整体分流到现在,只能算是个“插曲”。 现在,政府部门基于上诉前提,来协调、处理整体分流资产,安置整体分流人员,合情、合理、合法------就是接着整体分流协议,继续改制,应该是郊区医药公司继续改制。
五、结论
总的来说,一个,当时的改制工作不是很规范:2003年10月28日,苏药2003-13号文件显示:与苏仙医药解除劳动关系55人,其中有10人,现在照样享受安置待遇。再一个,信息不透明:整体分流协议具体内容,就连部分领导都不知情。我是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基层药店负责人,对此也不知情。还有,整体分流人员与集团公司签订身份置换协议不符合签约条件,协议无效;按整体分流协议,新公司至今未成立;整体分流资产一直未处理。苏仙医药发给待岗人员的钱按现在理解先是卖断岗位的岗位金、现在可算做使用整体分流资产租金了。
我们追求的不单是经济利益,而是公平、正义。为此,不单是在市级政府维权,就算是省级、甚至中央,还有各种媒体,只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解决,我们将维权到底。
这个讨论报告,能否在郴州新闻网,“民情直通车”栏目,跟帖发布?
郊区医药公司待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