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周燕,2013年底,我被电话告知名下一笔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当时我未到任何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于是我多次到信用社查记录,找资兴市信用社理事长讨说法,遭遇信用社起诉我又积极应诉、对方撤诉,办理信用卡、住房贷款被拒等种种绝望的事情后,我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2013年底,我到过阳安路信用社申请翻阅过我名下的贷款档案,资料显示我于2010年4月30日为一名叫“龙峰”的人担保过一笔5万元的贷款,一年到期后,于2011年4月30日自动转为我的贷款,经我本人查验,所有涉及我本人签名的资料都非我本人笔迹(包括担保责任书和贷款合同)。
随后,我多次前往资兴市阳安路信用社讨说法,信用社主任称该笔贷款非其在任期间所办理,要求找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我又通过以书面申请要求核销不实征信记录的方式,快递至信用社理事长,并在对方收信后,当面到理事长办公室讨要过说法未果。
2014年4月或者5月前后,信用社以逾期不还款将我状告资兴市法院,为还我公道,我随即聘请了律师积极应诉,在应诉过程中,在申请贷款合同作“笔迹鉴定”后不久,法院通知我,对方已撤诉。在2014年12月底,我从岳阳专程赶赴资兴,前后到阳安路信用社和资兴市信用联社再次要求处理,接待我的信用社主任和联社内工作人员,都有表示知道我的这笔贷款非我本人所贷,因涉及部分人关系,一直搁置未处理。
我想请问的是:2010年4月,我尚未毕业,在外地读书,根本未踏入过阳安信用社办理任何贷款业务,不知道该贷款担保从何而来。龙峰既非本人亲属,又非本人朋友,不存在为其做责任担保。该笔2011年4月30日的5万元贷款,本人未亲自到场,未签订任何合同,未收取任何款项,如何进行了办理?且期间,我未收到任何催缴款通知,为何时隔三年后才进行告知?
针对该违规发放贷款事件,因涉及本人经济和信誉问题,在详细咨询了相关行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后,我暂且不说信用社是否进行了违规操作,但已涉及侵害我本人的权益,对已我生活、工作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要求资兴市信用社撤销本人名下不实贷款,对征信系统中涉及本人的不良记录立即予以核销,并对本人作出书面道歉。
发帖人周燕于2010年4月30日在我行阳安支行为龙峰担保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的办理客户为龙峰以及周燕的父亲周少华,当时周燕未在场,但传真了一份由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到阳安支行,如周燕对委托书有异议,可申请有关部门作笔迹鉴定。经查,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周少华和周燕。2011年4月30日贷款到期后换据,借款人改为了周燕,在当初贷款担保、换据的整个过程周燕都知情,因其一直在外地,本人未亲自到阳安支行办理有关手续。周燕目前是岳阳林业公安的公职人员,因其父亲后来的经营出现困难,导致贷款转为不良,影响了周燕的信用记录,我行近日已与周少华、周燕取得联系,周少华承诺会在近期归还贷款。我行将继续对周少华进行贷款催收,以尽早消除对周燕产生的不良影响。
资兴市农商银行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