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烈请求督促解决司法救助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蒋运芳,女,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惠泽园小区2期23栋,身份证号码432801195004305026,联系电话13549594104。
本人(原告)与被告侯湘萍、朱建忠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10日依法作出(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侯湘萍、朱建忠连带赔偿原告蒋运芳医疗费6256元(被告朱建忠已支付的医疗费除外)、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营养费870元、残疾赔偿金59636.52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9064.5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侯湘萍、朱建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原告蒋运芳负担473元,被告侯湘萍、朱建忠负担1572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侯湘萍、朱建忠未予以履行,本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至今未能强制执行到位,本人至今未能领到一分赔偿金。这里重点说明的是被告侯湘萍、朱建忠是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本案曾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组织过庭前调解,被告侯湘萍、朱建忠愿一次性现金支付赔偿金5万元,因本人坚持要6万余元的赔偿金导致庭前调解不成而开庭判决的(此庭前调解过程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有详细叙述);另外,被告侯湘萍、朱建忠都有住房,且朱建忠与本人同居住一个小区,是完全有履行赔偿能力的,因恶意躲避本案强制执行而将所有财产都转移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也未能采取强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本案强制执行不了久拖不解决,就在2015年12月份,本人在居住小区遇见朱建忠让其履行法院判决,朱建忠说他的财产已全部转移给他老婆和家人了,让本人直接找法院要,是法院判决的,不要再找他了。
本人现年已66岁,本就无半点经济来源,此次受伤致残后,自身身体不但行动不便,而且每天还要靠药来续命,加上日常生活开支,家庭早已负债累累,更让本人雪上加霜的是,本人的丈夫肖贤礼在2015年7月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肝癌,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脑梗死后遗症、肾结石等,急需动手术治疗。为了保丈夫肖贤礼的命,本人到处凑借钱给丈夫肖贤礼动手术,本人现生活已步入绝境,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特恳请上级领导督促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领导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怜悯批准司法救助93240.21万元(依判决书确认的赔偿金69064.52元+案件受理费1572元+迟延履行利息22603.69元),挽救本人及丈夫的生命为感。
申请人:蒋运芳
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1、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丈夫肖贤礼肝癌等诊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