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停车由城管取证处罚是否合适》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2015年2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期第六项的文件精神:会议原则同意将县城区所有道路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的行政处罚权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93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本着县政府授权、县交警部门委托、县城管部门参与的原则,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对违法停车进行抄牌、查处,依法对违法停车驾驶员罚款一百元并上缴县财政。
感谢你对城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1月11日
县委会议纪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个纪要就将法规流程变化,可笑。城管没有这取证权的